学生课后受伤是老师的责任吗?

法律主观性:

学生上课期间在校受到意外伤害,老师是否负责如果与学校无关,学校进行了及时的抢救,那么学校和老师都不承担责任。具体案例:四川一中学生课间休息时发生意外伤害。课间休息时,学生杜某和同学打羽毛球。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的羽毛球拍脱臼了。随羽毛球飞出后,落在正在观看的同学梁某脸上,造成梁某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生向老师反馈后,学校及时联系了双方学生家长,并立即派车将梁送往当地两家医院进行急救。最终,医院诊断为梁左眼球破裂导致摘除。初步判断大概是七级伤残。随后的第二个月,梁的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学校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最终,梁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杜及学校赔偿其误工费、伤残津贴、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8.9万余元。最终,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自由活动和休息时间。此时,学生受到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约束,不需要老师自己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校不禁止杜某和同学打羽毛球没有错。专业律师了解案情后分析,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学生家长,积极抢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梁某造成的伤害完全是杜某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梁与杜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民法典》第1199条: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外学习、生活受到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以上是边肖为您整理的关于学生在学校课间意外伤害,老师是否负责的知识。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性:

根据《民法》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