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学校校外餐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餐饮工作,保障学生就餐安全、卫生、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从事校外餐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校外餐饮服务,是指受学校或者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午餐的食品加工、配送等餐饮服务活动。第三条中小学校校外餐饮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企校双方负责”的原则。第二章中小学校餐饮管理第四条学生监护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委托中小学校办理校外餐饮事务。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接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有餐饮资质的校外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

中小学校在选择餐饮企业时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中小学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学生监护人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学生监护人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半数。第六条中小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应当与餐饮企业签订餐饮服务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餐饮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餐饮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方式等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餐饮服务示范合同。

学生监护人根据餐饮服务合同向餐饮企业支付费用。

中小学校应当自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直学校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在校园内为餐饮企业提供餐饮场所,协助餐饮企业做好午餐配送、加热等辅助工作。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负责制、餐饮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餐饮企业的卫生监督。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校外餐饮的管理。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卫生和营养的基本知识。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按照《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三章餐饮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具备餐饮资质,取得卫生或者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餐饮企业不得将中小学校餐饮业务转让或转包。第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按照“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第十四条餐饮企业应当从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进货定期检验合格证的单位进货,并按照规定取得合格证。餐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食品质量检验制度。第十五条餐饮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储存、加工、配送等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重要环节的监管。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应当保证配送食品的质量。如果食物变坏了,味道不好,它将收回并销毁它。餐饮企业不得加工餐餐分离后的剩余食品,不得配送冷鲜肉和凉菜。第十七条餐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存食品样品,并将食品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追溯和检验。第十八条餐饮企业应当记录并妥善保存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卫生检查、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食品留样、检验结果、投诉和处理结果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第十九条餐饮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培训,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并取得健康证明。第二十条餐饮企业应当根据中小学生的生长特点和营养需求,制定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并在配送学校公布。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要保存一个学期。第二十一条餐饮企业应当保证配餐及时送达。

餐饮企业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餐饮的突发事件。第二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向餐饮企业支付餐饮费用后,餐饮企业应当向学生监护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第二十三条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餐饮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征求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餐饮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校外餐饮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和餐饮企业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三)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