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遵义市城乡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划区内的各类工程管线应当根据不同管线的特点和安装要求进行综合布置,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以及各类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其埋深应当根据道路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人行道上修建的各种沟的沟盖板不得外露。

第五十五条各类工程管线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测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和下列规定执行:

(一)当建筑基地内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相邻道路时,宜向较低的道路开放。

(二)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通行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应当不小于道路红线交叉口70米。

(三)人行天桥上和楼梯下不得设置营业设施和其他与行人交通无关的设施。跨越人行天桥和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度不得小于阶梯宽度;行人地铁净空不得小于2.5米;跨越铁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四)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七条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设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区。

第五十八条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加宽段。加宽段长度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开始计算。根据道路等级,入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60米,加宽段宽度不应小于3.5米。

第五十九条新建和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的要求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桥梁的净宽度不应小于道路的规划红线宽度。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道穿越,易燃、可燃工程管道不应利用交通桥梁穿越河流。

(三)桥梁横断面一般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六十条在建成区的主次干道上不得新建架空线。确需新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杆的,必须经过论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新建电力变压器、通信接线盒、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人行道上现有的架空线和设施,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按照本条要求逐步规范。

第六十一条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组团),除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按以下标准增加配套的社区组织办公服务设施(含社区警务室):

(一)2万至65438+万平方米(不含65438+万平方米),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二)65438+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三)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应不低于250平方米,每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增加10平方米;建设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时,以25万平方米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小区,每个小区配建400平方米。

增加配套社区服务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应与住宅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新建居住区每千人宜为180平方米,居民健身设施用地应结合集中绿地进行安排。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设置: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面积每千人6 ~ 10平方米。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农贸市场人群每千人15 ~ 25平方米。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 ~ 20平方米/千人。

4.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厕间距为300-500m,流动人口较多的街道公厕间距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间距约为750-1000m,新建居住区间距宜为300-500m。

5.2500 ~ 3000人公共厕所1座,建筑面积30 ~ 50平方米。

(2)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间距不小于5米。

2.垃圾箱设置间距:商业街25-50米;交通干道50 ~ 80米;一般道路80 ~ 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当设置在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的非临街位置。

(3)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场

1.每0.7 ~ 1平方公里设置1座小型转运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

2.每10 ~ 15平方公里设置大中型中转站,用地面积根据日中转量确定。详见附表5《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3.城市生活垃圾场应设在城市郊区,拟建地点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区范围。垃圾场应设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并应有环保措施,使用时间应不低于10年。

第六十四条城市停车场(库)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建筑应当按照附表6《停车位指标表》的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本着就近设置、节约土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进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当距离人行天桥、地铁和桥梁、隧道匝道的起止线50米;不足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置净宽度不小于7米的出入口;停车位50 ~ 300个的停车场应有两个出入口,出入口间距应大于20米;停车位超过300个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5)居住区(含居住区和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应大于总停车位的10%。

第六十五条城市加油站服务半径应为0.9 ~ 1.2 km,总平面和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园林、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按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第六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和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