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击剑运动员标准
(一)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和世界青少年锦标赛第五名至第八名。
(2)参加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决赛的第九至第十六名个人运动员、第三至第六名团队运动员、第七至第八名团队主力运动员。
(3)全国锦标赛系列赛中个人第五至第八名运动员、团体前两名运动员和团体第三至第六名主力运动员。
(4)全国青运会和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五至第八名运动员、团体第一名参赛运动员和团体第二至第三名主力运动员。
(五)全国大学生锦标赛第三至第四名个人运动员和前两名主力运动员。
(六)全国中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7)全国青少年锦标赛A组个人第二至第四名,团体前两名主力运动员。
(八)全国俱乐部联赛决赛少年职业组个人第二名至第四名、团体第一名主要运动员。
(九)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锦标赛,个人第二至第四名,主力运动员第一名。
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冠军、全国冠军总决赛第十七至三十二名、第七至第八名运动员。
(2)全国锦标赛系列赛第九至第十六名个人运动员、第三至第六名团队运动员、第七至第八名团队主力运动员。
(3)全国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九至第十六名个人运动员、第二至第三队运动员、第四至第八队主力运动员。
(4)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五名至第十六名,队内前两名,队内第三名至第六名主力运动员。
(五)全国中学生锦标赛个人第二至第八名和主要运动员前两名。
(6)全国青少年锦标赛A组第五至第八名个人,团体前两名运动员,团体第三至第六名主力运动员。
(7)少年专业组第五至第八名个人运动员,全国俱乐部联赛决赛团体第一名参赛运动员,团体第二至第三名主力运动员。
(八)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五至第八名,团体第一名运动员,团体第二至第三名主力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