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天晚上,某县中学4名学生晚上闯入郊区某中学男生宿舍,拿出匕首,对宿舍同学进行威胁、殴打,抢劫200余元。因为受害学生报案及时,回家40分钟后同时被抓。案例分析: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财物的保管人、所有人、监护人交出财物”;在方法上,暴力是公然“攻击或者胁迫受害人的身体,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健康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钱物,故4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1)犯罪的时候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所以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期间,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毒等危害社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4名学生作案时3人已16周岁,1人已15周岁,应按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法律责任。案例二:刘,16级中学生,某中学高二学生。他的家庭条件很好。刘从小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他几乎每天都去网吧,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时间长了,他父母知道了他的恶习,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一天,他趁父母不在,从家里偷了5000元现金。一个多月后,刘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他们很快怀疑他,于是他们问儿子是不是从家里拿了钱。这时候5000块钱几乎被他挥霍一空。刘怕父母责怪,再三表示没有拿,父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锁定刘某。在大量事实面前,刘不得不承认是自己偷的钱,于是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小偷是自己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父母的钱不算犯罪,不想被追究责任。他们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但公安机关认为刘已经涉嫌犯罪,所以不允许刘父母的请求。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和在社会上犯罪有所区别。“刘偷了自己的钱多达5000元,数额很大,在父母质问他时拒不承认,并将偷来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况,刘应该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刘予以刑事拘留,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刘盗窃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在社会上实施犯罪。再加上他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宣判他有罪的时候,一般都会给他大大减轻处罚。案例三:2002年7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名学生潜入学校,在门卫不注意的情况下,直奔一间教室。一个学生先在教室门口踢了几脚,然后另外两个学生踢了一下,踢断了教室门的一块。他们三个趁这个机会进了教室,开始破坏其他东西,然后就走开了。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名学生损坏校舍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案例四:李(男,19岁)、王(男,19岁)、徐(男,15岁)合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并向其家人勒索现金。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凶器两件、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提前到达某乡桥东端第三泄洪口。另一犯罪嫌疑人许带刘(男,16岁)、张(男,6544)在河西玩电脑游戏。许假装去码头取事先藏在那里的钱,把受害人骗到西大桥东端第三个码头。此时,躲在码头的李、王用卡簧刀挟持两名被害人,李用铁棒猛敲刘头部并清点人数。刘某倒地后,王某、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某勒死。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又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击倒,以为两被害人已经死亡。嫌疑人第二天打电话到张某家要钱,要5万元。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徐某预谋实施绑架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仅实施了绑架罪,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类绑架罪本质上包含两种具体行为:一是绑架,二是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况都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独立的罪名,即一般情况下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达法定年龄,应负全部刑事责任。徐案发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不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青少年犯罪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和渐进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重,遵章守纪,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