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科书的版权
随着近年来基础教育的发展,我国中小学教材已经从过去的一套“统一教材”发展到国家教委推荐的“八套半”。人民教育出版社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的出版者,也是编者。同时,作为国家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我们在版权保护方面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更具体。由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感受到来自著作权法和教育法(尤其是义务教育法)的“交叉挤压”,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从这两个方面重点阐述了中小学教材的相关问题。?
一,中小学教科书与政府行为
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特别是文艺作品相比,中小学教材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拥有广阔、长期、稳定的巨大市场;二是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人们倾向于强调中小学教材在市场上的特性,却往往忽视了中小学教材受到政府行为干预这一更重要的特性。?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穷国办大教育”是中国教育的基本特征。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要》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第四条强调“国家保障教育优先发展。”这种政府行为不仅体现在教育规划、财政预算、学校设置等宏观方面,也体现在中小学教材出版的具体工作中。如中小学教材供应制度(指地方出租型货、地方供应)、专项贷款和纸张的调拨、指定厂家印刷、指定渠道经销、优先运输、及时足量供应、组织教材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可见,正是由于政府行为的保障,中小学教材才有了广阔、长期、稳定的巨大市场,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行为的高度关注,证明了教材建设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育教学的基础性工作。教科书作为体现教育方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知识载体,作为教学的基本工具和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教育效果、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行为。?
从创作上看,政府行为不仅表现在中小学教材的供给上,还表现在教材的编写上。这是我们在讨论教材版权时要特别注意的。?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政府即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培养目标制定的规范性教学文件,体现政府意志,是编写中小学教材的主要依据。以具体的政府文件作为作品创作的前提,这在大多数文艺作品的创作中是找不到的。比如,在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中,有“基本课文内容”。所谓“基本课文内容”,就是无论是谁编写的中学语文教材,所有的作品都必须选编。其中,初中100篇中的79篇,高中70篇中的44篇属于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也就是说,中学教科书中使用的123受保护的已发表作品,是教科书创作者按照政府意志行事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教科书。教材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送审,并按照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规定、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教材审定标准》和《中小学教材送审办法》进行修改。修订稿经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会签同意出版印刷,并在封面标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这一套程序说明,每一部属于中小学教材的具体作品的最终审批和出版,不是由出版行业行为决定的,而是由具体的政府行为决定的。这种情况在绝大多数文艺作品的创作和出版中都是非常罕见的。?
至此,政府对理论上属于作者的著作权的精神权利的干预并没有结束。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调整时,在实行新工时制度时,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有关指示(如江总书记关于坚持对青少年儿童进行近代史和国情教育的指示)时,教材内容要根据国家教委的部署和意见进行调整或修改。?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不是简单的市场行为。李同志在1996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上指出:“要结合新形势的特点和分类出版物市场的发展,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出版物政策性发行和商业性发行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政策行为主要适用于中小学教材、党报等少数必须给予精神文明建设政策支持的出版物。这类出版物应该由国家严格定价,按成本发行,政府给予一些优惠政策。”?
二、中小学教材和作者权益
在语文(音乐、美术)教材选用大量已出版作品时,由于未能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及时与原作品作者签订合同,引发并激化了许多中小学教材作者与出版社(包括编辑)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发生后,虽然出版方试图弥补,但双方往往难以达成谅解,使得矛盾更加尖锐。?
中国的著作权法强调通过合同解决争议。事实上,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商并不具备及时与原作者签约的基本条件。原因如下:
1.时间问题?
教材的变化,从上级指示到实际执行,通常只需要一年甚至半年的时间;但是,教材的出版通常是成套出版,分册供应。编者要充分考虑卷与卷之间的联系和整套教材的平衡,在更换教材的同时调整相应教师教材的内容,并亲自阅读校样。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教科书和教师用书目录提前一年分发到小学。整个工作都是在倒计时中进行的,根本没有时间和入选作品的原作者联系协商。?
2.方式?
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教材对已发表作品的选用是法律允许的,而且是有偿的,所以他们从来没有联系过作者,很多作品的出处都找不到。而且因为国内没有集体版权管理机构,很难找到很多作者。?
3.重写问题?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往往需要对所选的课文进行修改甚至改写,否则就成不了课文。等级越低,越需要重写。从教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为了一定的教育教学目的;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作者权益,另一方面是教学需要。谁服从谁?如何平衡?很难谈判。?
4.缴费标准是什么?
畅销书总能给作者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但畅销书的印数却比中小学课本少得多。中国小学生平均人数约为2000万。这种印刷很容易引起人们对高报酬的丰富联想。但如此巨大的印数是国家相关政策决定的,绝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报酬标准问题是双方谈判的最大问题。?
上述三四个问题所反映出的中小学教材出版商与作者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反映了公共利益与作者权益的冲突。说公共利益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作者的个人意志,这在逻辑上是不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稿酬的高低与出版物的成本和中小学生课本的定价有关。中小学教材的定价一直严格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一直是最便宜的书。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学教材的著作权人,为了保证教材的低成本、低定价,虽然法律允许,但并没有以任何名义收取教材的著作权使用费。如果中小学教材,尤其是义务教育教材,不对原作者的选择进行必要的限制,那么教材的定价很可能会大幅提高。义务教育免学费,但要交课本费。捐给“希望工程”的300元钱是义务教育第五年的课本费。由于纸张涨价等因素,捐款从300元调至400元。如果以保护作者权益为由再次加重贫困生负担,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尽快在中小学教科书中确立法律地位。
从以上论述中不难看出,中小学教科书作为作品,原则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民法范围内调整原作品的作者、教科书编辑者、出版者及其他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中小学教材作为国家基础教育的主要知识载体,必须遵循教育法特别是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于是一系列矛盾就集中并激化在以下两个问题上:1。教科书选用的已发表作品的原作者与教科书的编辑出版者之间的关系;2.中小学教材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建立了一个巨大的市场,但面对选编作品原作者日益迫切的需求、不断扩大的范围和激烈的情绪,教材的编者和出版者不能也不可能承受巨大的压力。造成这两个问题的原因是由于中小学教科书在形成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很多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如果不修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就无法改变中小学教材(当然还有其他各级教材)在作者权益问题上的尴尬局面。?
综上所述,尽快修改我国的著作权法,或者在当前涉及中小学教科书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尽快给予其合理的法律地位,从而正确调整中小学教科书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是一个迫切的要求。?
当然,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在修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时,增加关于义务教育教科书的规定,给教科书一个正确的定位。?
所谓定位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1.界定教材的概念,避免“教材”概念过于宽泛造成的混乱;教科书版权的保护和限制,具体来说就是对教科书的保护和限制;教材以外的其他学习书籍,除了要求尊重所用教材的著作权外,可以作为普通作品对待。?
2.在选择已发表作品的问题上,国内作品依法许可,国外作品强制许可。?3.制定适当的原创作品稿酬方式和标准,既要尊重原创作者和教材编辑的权益,又要照顾学生特别是贫困学生和教材出版商的承受能力。?
4.使用时,可根据教学需要对原著进行适当修改(但应尽到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