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可以留级吗?

法律分析:现在教育部门已经取消了复读。只有少部分学生选择复读,初三和初三的学生比例很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被留级。

(1)学年综合评价五科不及格者(体育、音乐因身体缺陷等原因经校长批准免修,不计入),不予补考,即复读。

(2)学年综合评价四科(含四科)不及格者,经补考,小学语文、数学两门中有一门不及格;英语和数学两门及格,其他科目两门不及格。有两个学生中学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不及格;三门科目一门不及格,其他科目两门不及格;四科不及格的人。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一学年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

(4)小学一、二年级取消复读制,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逐步取消复读制。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同一年级留级两次(即在同一年级读完三年)仍不能升级的,未满16周岁的,应继续随班就读,但也可转入初级班(校)学习。在同一年级学习满两年仍不能晋级的高中生,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责令其退学。

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各学段学籍变更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生转学或毕业(结业、退学)时,学校应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学籍变动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转入学校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学手续,并经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注册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注册的转移。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学校应将档案转出学校,并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根据接收的学籍档案为学生续档。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以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的学生进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生身份。

第二十条出国留学人员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国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延续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证明在10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部门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为其预留义务教育期间的学籍,并使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辍学的,学校学籍部门应当在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