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

法律和道德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节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准则,道德是依赖于人的内心信仰、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的行为规范。两者各有优缺点。只有两者相辅相成,和谐发展,社会和国家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一)法律和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各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该法有四个特点。第一,法律是一种普遍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第二,法律必须由国家制定和考虑。第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第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

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一般有四个特征。首先是标准化。它是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行为的标准。第二是渗透性。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第三是稳定。道德规范比法律更稳定。一个道德观念形成的道德规范,几百年几千年都不会变。最后,它与法律最大的区别是,自律叫自律道德是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分类的,一般可以分为三类: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道德的本质是社会成员与人之间关系的最深刻反映。它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现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能体现人的本质,是人类诞生、进化、成长过程中提高自我的一种措施或标志。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法律需要道德支持,道德需要法律援助,但两者也有区别: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道德与法律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在于:道德主要通过调整人的内在信念和思想动机来影响人的外在行为;法律主要指向人的外在行为,要求人的外在行为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说,道德秩序在法律史上是内在的和自觉的,是外在的和强制的。道德包括对动机的考虑,要求人们按照道德责任的意识行事,而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主要基于行为的外在方面。

二是调节手段不同。道德调节主要是基于对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通过舆论的批评和谴责以及主体的自我反思,促使主体遵守道德。法律调整主要是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强制制裁,当主体违法时,国家机关应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可见,道德调整的主要手段是舆论压力,法律调整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前者是分散的,后者是有组织的。

第三,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律。很多行为受到道德的调整,却没有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被法律禁止或保护。相反,违法行为基本上都是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

第四,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首先,法律主要以宪法、法律等确定性、规范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存在于人们的信仰和舆论中。其次,法律规范具有文化性和特定性,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为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导。道德一般是抽象的、原则性的,对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法律制度的存在和范围可以通过权威的法律数据来确定,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这是道德所不具备的一种品质。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有相同的起源。无论在伦理学领域还是在法律史领域,他们终于找到了一个共同的源头——禁忌。伦理圈根据民族志研究认为,道德形成的标志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禁止通婚的规则。在原始人那里,道德最初是以各种生产和性交禁忌的形式出现的。也是原始社会的禁忌。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非性规范),被法学家认为是“法源”。例如,食物禁忌被视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禁忌规范。

第二,两者目的相同。法律和道德都包含着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义务的道德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欲望的道德表达了人类善良、正义、诚实等道德理想。在法律发展史上,在法理学发展的每一个时期,法律思想家都强调善法与恶法的区分。每个人都追求和向往良法治理环境下的国家。没有道德,良法的理论思考和立法实践就失去了基础。

第三,两者内容重叠。道德历来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它吸收了道德规范的内容,将许多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就克服了道德规范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制裁的相对无效性,使道德规范能够得到社会有组织的强制力的保障。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存在将道德转化为法律,即道德法律化的现象,这使得两者在许多行为要求上表现出一致性。

第四,两者功能互补。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道德需要法律的辅助。由于法律的他律性和道德的自律性,法律达不到的地方通常由道德来调整,它们有不同的功能,所以相辅相成,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新时期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特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新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新的特点。

(一)法律和道德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法律和道德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变化发展的,这既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也要求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因为在一段时间内,也许某种行为是道德的,但过了另一段时间,就变得不道德了;同理,把合法的东西换到另一个时空,也可能是非法的;甚至有些行为曾经是违法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得合法了,比如女性堕胎。

(二)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逐渐融合。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的思想素质也在提高,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即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转化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可以转化为法律,长期存在的法律也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渗透和逐渐融合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符合法律不断发展完善的规律。

(C)法律越来越具有道德基础和人性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使两者的配合更加紧密,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具有了广泛的道德基础。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法律在内容上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规定,以体现对人权、正义、效率和秩序的追求,这是法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启示

(一)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应同时进行。

由于法律与道德的渗透和融合越来越明显,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是必然的,使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可割裂。在法制建设中,要注意发掘法律中蕴含的道德情感因素和情感成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实现综合治理;同时,在道德建设中要注意结合法律的教育功能,使人们内心更加理性,控制情绪,从而提高道德修养,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B)立法活动应更好地体现法治和德治的融合。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立法活动是构建这一工具的重要前提。在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今天,法律的制定应该体现与道德的融合。第一,立法活动要将一般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原则,使道德规范具有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第二,立法活动应当将某种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强制性规范直接体现一种具体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子女赡养父母、父母不得遗弃子女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立法规定了适用的道德准则,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比如,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根据习惯或道德规范来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方式有很多种。

(三)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光靠法律是不够的。”司法人员是执法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素质对执法效果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对于法律的道德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强调“司法人性化”是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也是法律与道德逐渐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实施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来践行法律的精神,也就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真正理解、崇尚、尊重法律。“道德平庸的法官是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嘲弄,道德败坏的法官是对国家法治的公然践踏,因为每一次不公正的判决都是对人们法律热情和信仰最深刻的伤害。”可见,司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密切相关,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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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当今社会,法律和道德正在逐渐融合,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这种融合趋势最明显的特征。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使二者相辅相成,在各自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同时,我国应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立法和司法中充分结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这些环节中注入更多人性化的内容,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关联的。都属于上层建筑,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它们是社会调控的两种重要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持秩序时,都不得不同时诉诸这两种手段,但这只是偏颇。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利益,互相促进。其关系体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秩序所要求的道德,即一个社会生存所必须的“最低道德”,如不以暴力伤害他人、不以欺诈手段谋取权利、不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密切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种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可以通过制裁或奖励来实施。第二种道德是一种要求更高的道德,一般不适合转化为法律,否则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结果是“法必违法,德必不道德”。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仅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也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国家评价,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有统一标准的;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仰一致或接近,因此法律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驱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首先,法律应该包含最起码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不能被人们尊重和自觉遵守。第二,道德可以保证法律的实施。“为政不为善,为己不为善”。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增强,都对法律的实施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律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应该由法律调整,或者应该由法律调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道德调整起到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出现,这些道德被认为对社会非常重要,有经常被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可能会将其纳入法律的范围。相反,一些过去被视为不道德、因而需要法律禁止的行为,可能会退出法律领域,转向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相互交叉、相互渗透,表现在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相同的属性,相互关联;第二,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调节范围重叠且同相。

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道德也是禁止和谴责的;法律要求和鼓励的一切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提倡的行为。另一方面,很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中,很多道德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从规范功能来看,法律和道德对人的行为有不同层次的要求。一般前者只能规定最低的行为要求,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比如道德可以要求人“利人利己,不利己”,而法律只能规定不允许人损害他人的利己或公共利益。

总之,法律与道德互不相同,不可替代,不可混淆,也不可忽视,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同时,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都是社会调节的重要手段,这使得德治和法治成为可能。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我进入大学之前,我是极其向往大学生活的,但是从我进入大学的那一天开始,一切都变了,不是和想象中的大学完全不同,而是90%的不同。

随着大学生活的逐渐深入,我发现自己对大学很迷茫,整天无所事事。要么就是拿着手机聊天,要么就是玩这玩那,一点斗志都没有。感觉自己什么都不在乎,更别说学习了。虽然人每节课都在教室,但是听不进去,脑子里一直在想。我觉得这是他们对大学不适应的具体表现。

但自从接触了《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想法》)之后,我也渐渐一点点改变和适应了大学生活。记得《思想与法》第一课讲了适应人生新阶段——大学生活。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知道了大学生活的特点。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当我真正了解了大学生活的特点,那么我才会有相应的策略和方法去适应它的特点,有时候我可能会改变一些我不能适应的大学生活的特点。

大学生活即使是集体生活,也是独立的生活。大学给我提供了一个独立生活的环境,而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教会了我如何独立生活,如何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从高中向大学转变的重要时期,思想与法律是这种转变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教会了我生活,也教会了我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大学学习全靠自己,老师只能是临时指导。他们只能站在原地,为你指明前进的方向,脚下的路还得一步一步走。但是,《思想与法》在我的学习生涯中一直伴随着我,不是这本书,而是他教给我的内容,它传递的精神一直在跟随着我,鼓励着我。

思维方法是远方的灯塔,它会一直用光照亮我脚下的路。记得大学初期我很茫然,但有一堂思维方法课叫“追求理想,坚定崇高信念”,从中我学到了很多。比如我对理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我明白了自己未来的理想是什么,至少有了明确的方向,同时也明白了。是她又给了我人生的理想,然后是信仰。信仰一直受到那些成功人士的青睐,因为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没有它,人将永远在这个社会面前瘫痪。思维规律不仅给了我树立信仰的方法,也给了我树立信仰的勇气。

我不知道中学的生活是怎样的。我觉得上大学是人生的终极目标,但我错了。人生的真谛远不止于此。这只是开始。人生的目标还很远,需要你一步步靠近。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人生观,也提高了对世界观的理解。我的人生目标是远大而高尚的,所以我们应该把目标定得更高,而不仅仅是眼前。我们一旦确定了人生的目标,就要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去处理和追求,这也是思维和规律传递给我的。另外,关于生命的价值,我之前真的不明白什么是生命的价值,但是自从学习了思维方法,我明白了一点。虽然不太懂,但还是一种进步!人生价值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为自己和社会贡献的物质和精神,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谁也不想平庸一辈子!然后体现你的人生价值,这也是思法给我和所有大学生的礼物。但是我们必须明白,生活必须以高尚的人生观为指导,否则我们就会迷失。同时,思维规律也会教会我如何找到人生的价值,也会教会我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不会无缘无故的停止生活。同时,思维法也讲自我促进身心和谐,与他人和谐,与社会和谐,更重要的是与自然和谐。之前只关心自己,从来没想过会对别人和社会造成什么影响,更不用说了。

道德是这个社会的舆论,是当代的主题,但我不太注重这方面的修养。很长一段时间,我以为自己道德很好,但是自从学了思维规律,我才发现自己的道德观是多么狭隘。思维规律让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质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觉得只是针对个人,现在是天生的,他更多。只要能接触到的人和事,都将是道德最大的体现。同时,我也明白了作为当代大学所需要的道德和我们的使命——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不仅有利于个人,也有利于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尤其是民族道德传统对我们和我们国家的重要性,所以要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这就需要我们先了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主要内容,而思想法正好给了我这个好机会,可谓雪中送炭。学了这么大的方面,怎么能不学自己的道德修养呢?道德是最基本素质的体现,其中诚信是最重要的方面。这在过去并不太重要,但是我们通过研究思维的规律就可以知道守信有多重要。诚信是一个大学生最基本的道德,在你将来步入社会和工作的时候要谨记在心,要时刻用行动证明自己的心意。

说到社会,我想到的是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以前觉得自己和社会关系不大,到了大学才知道社会和我关系有多大。通过思想法,我明白了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也明白了作为一个公民,我有义务也有责任为这个社会公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至于公序良俗,是应该维护和遵守的,是我们这个社会——这个群体生活的同一个原则。同时也要注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思维和规律教给我的。

想到大学,一定会想到事业。是的,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也不例外。我一直以为有事业就好了,比如通勤的乐趣,同事之间的交流。但是,我从来没有想过如何培养职业素养。这是思维规律给我的一个很大的提示。她给我讲了职业与道德的要求,法律与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律对职业活动的要求。这些让我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少走了很多弯路和坎坷的道路。

说到职业,你必须考虑选择职业。我是这样认为的,《思维与法》课程中也有这样的内容。她让我意识到了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虽然让我感到了很大的压力,但正是因为有压力,我才有了前进的动力,才有了努力学习的动力。同时,她也教会了我如何树立择业和创业的观念。更重要的是,她教会了我如何在努力中得到锻炼,在实践中成为人才,让我受益匪浅!

刚才我也谈到了法律。至此,我讲了思想规律给我的知识。我以前是个法盲,但是学了思想法之后,真的对法律产生了兴趣。我首先了解了法律的起源,然后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这让我明白了社会主义的好处,因为法律是我们一生的保护伞。最让我高兴的是,我终于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宪法,包括它的起源和产生,以及它的最终实施。这也帮助我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在这个理念中我理解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不要小看这个。这是大学生非常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而权力和义务的观念是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习的,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权利,履行着义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思维规律教会了我们作为法官如何去了解身边的各种案件,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和身边的人。

当然法律也包括婚姻法,所以要谈恋爱。思维法则告诉我,爱是神圣的。如果你没有把对方当成一生的伴侣,请不要玷污这片爱情的圣地。青春短暂,找个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认真的去旅行。不要为你的爱情留下遗憾!婚姻法也告诉我以后婚姻中的各种问题该怎么处理。我觉得这也是人生的一大收获,因为结婚是一件大事,一个人一生最大的事,两个人一生最大的事,也是两个家庭最大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一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重大。

通过婚姻法的学习,我对人生的整体结构有了一定的把握,这也是我最大的收获,因为她不仅教会了我如何做人,如何学习,如何选择工作,还教会了我如何作为一个公民在社会中生活。思维法可以说是我大学的启蒙老师,我会记在心里。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和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本文简要谈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指具有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权力的机关或组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在一定区域内公开实施的规范。它具有有限性、程序性、开放性、广泛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从必要性来看,法律规范应该是政府、社会和人民的需要,应该是人道的、理性的,应该是符合人文要求的,应该是有用的、可用的、可用的、有效的、易用的。

道德规范是指由一定的组织和行业制定、确认或自然形成的社会规范。就其来源而言,可分为既定道德规范和自然道德规范。前者是指一些组织和行业对国家、行业和人民的道德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制定的道德规范;后者是指已经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和道德标准。

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第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调整人们的言语和行为来提高人们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而道德规范可以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水平和道德观念来促使人们自觉地做或不做某种活动;第二,法律规范的实施依靠外力(通常指国家强制),而道德规范的实施主要依靠人的良心和意识,并以轻松愉快的心情去遵守和维持;第三,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的重点是人的言论和行为,道德规范调整和约束的是人的思想和内心。应该说,道德规范有很多法律规范不具备的优点,也是社会生活中要遵守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虽然在治国安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不是万能的。正确理解道德自省与法律外束的辩证关系及其各自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从调整的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或活动都由法律规范调整,法律规范也不能完全取代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从实际情况来看,没有法律依据的时期早已过去,制定、修改、解释法律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是,培养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规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尊重、维护、善待和忠于法律的法律观,以良知和良心为内在动力,按照公平、正义和公正的要求执行和解释法律,则更为必要和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当代中国更为必要和重要。“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但同样,对法律的不尊重、滥用和曲解,也会导致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危机,最终导致依法治国方略的失败。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忽视法律规范或把法律规范作为道德规范的辅助手段,会导致人治泛滥,不利于治国;但这也告诉我们,忽视道德规范,或者从治国手段中抹去道德规范,同样不利于治国。

正如康德曾经说过的,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让我恐惧: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个是我们人类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庭。当道德成为我们内心的法律,每个人都自觉接受道德法庭的判决,道德与法律终将合二为一,社会也就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在现代社会,人们不应该把自己当成一个单纯的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而应该把自己变成法律和道德的混合体。在认真执法、彰显法律威严的过程中,他们要宣传和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做到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既做好法律人,又做好道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