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内容?
这是关于广告的规则。
1.不得使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儿童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本、文具、教具、校服、校车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3.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等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说他们要求父母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
(二)可能导致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这是关于烟酒的规定。
1.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2.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难以确定是否达到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宿舍、活动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这些商业行为规定如下
1.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2.生产、销售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注明注意事项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
3、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难以确定是否达到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难以确定是否未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超重、有毒有害劳动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加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