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12]40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和毕业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按照省级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普通高中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并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本市利用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电网)和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和考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电网),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