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沐川高中有高考优惠政策吗?

乐山沐川高中高考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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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

四川省201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照顾政策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普通专业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和平时期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边疆地区、沙漠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西藏自治区海岛的县(市)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殊海岛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飞行或者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在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航天、涉核岗位累计工作15年,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军人子女优先录取。

2.高中阶段参加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的高中毕业生,获得10分,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得二、三等奖的,获得5分。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总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中国物理奥林匹克决赛;③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3.高中阶段在中国科协、教育部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的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的高中毕业生,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加10分。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到省教育厅表彰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给予10分奖励。

5.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加20分。

6.在德、智、体全面发展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录取和照顾政策:

(1)被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将获得10分;

(2)被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考生加10分,被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考生加15分,被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考生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其他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的,经省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省籍考生加10分。

8.烈士子女加20分。

9.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全国体育竞赛单项前6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八项运动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获得1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行规定)。

10.志愿A为第一志愿(平行于第一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农林院校(含农林院校合并的院校)的考生可加10分。

符合上述第2条至10条要求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档案调剂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备案。

11.以下考生,经加分后达到学校定级分数线,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县两区)少数民族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含第一批本科院校)汉族考生,本批次院校获得10分,其他院校获得25分。

攀枝花市东、西区少数民族考生在本批次高校将获得10分,其他高校25分;对于汉族考生,本批次高校将获得5分,其他高校将获得10分。

对谷林、叙永、珙县、屏山、筠连县的苗族、彝族考生,本批次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高校录取时加5分,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在其他高校录取时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分数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二、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照顾政策

1.照顾文学考试的分数:

(1)符合上述普通专业录取照顾政策第4-9款条件的考生,按普通专业录取照顾加分给予照顾。

(2)以下考生,经计分,达到学校定级分数线,向学校备案,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1)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西区少数民族考生将获得20分,其汉族考生将获得10分。

③谷林、叙永、珙县、屏山、筠连县的苗族、彝族考生可得20分。

(4)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高校录取时加5分,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他高校。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分数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职业成就关怀点:

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分数线的三州十县两区考生,在省内高校录取时加5分。

3.退役士兵、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和平时期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边疆地区、沙漠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西藏自治区海岛的县(市)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海岛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飞行或者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在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以及在航天、涉核岗位累计工作15年,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军人子女优先录取。

三、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教师与高职院校班级对口招生照顾政策

符合上述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专业招生政策第1、5 ~ 9、11段要求的考生,按普通专业招生照顾范围照顾。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分数最高的一项,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