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近年来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
1,公交车超员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例历史:
2009年10月6日8时20分左右,65438,王驾驶一辆天津牌照公交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路路口时,遇到张骑自行车沿承德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交通事故。因公交车上人员过多,王某刹车失灵,其驾驶的公交车车头与张某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2月26日17: 55左右,蓟县驾驶员驾驶公交车,沿蓟县北外环路由西向东侧翻,造成乘客张、王、李受伤,朱、郑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载客,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规载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所列情形,经处罚后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交车超员大多是经济利益驱动的。乘客过度拥挤会导致车辆超重,降低制动性能,延长制动距离。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客无法坐到车辆设置的座位上,乘客的危险系数增加,这部分额外增加的座位无法纳入乘客保险。事故发生后,乘客的伤亡很容易得不到赔偿。狭小的空间使人挤在车厢里,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也会增加。
2.客车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例课程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男,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驾驶“科斯塔”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公路137.7公里处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右前部撞向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这次事故3死2伤,后果非常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左右,范(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由北向南步行穿越津塘公路。遇到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一辆辽宁牌照大客车,沿金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一机动车道时。张某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致范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6月6日02时许,史某驾驶一辆辽宁牌照小客车沿京沈高速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现场,撞上尚某驾驶的一辆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尾部。后车先后撞击中央护栏和右侧护栏,翻车并在硬路肩处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客周某死亡,乘客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 05,本市驾驶人贾某驾驶一辆天津牌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线由北向南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至西关街路口时,遇到一行人王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速度太快躲闪不及,车头右侧撞向右侧,致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 20,本市驾驶人李驾驶一辆天津牌小型客车,沿京津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由于车速较快,未及时采取措施,摩托车手的车头与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陆某、乘客田某当场死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籍驾驶人王驾驶一辆山东号牌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15 km、100 m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导致汽车翻入左侧沟内,司机王及3名乘客当场溺亡。
个案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多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车速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下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驾驶员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制动距离。在干燥的沥青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从驾驶员发现情况到停车的制动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该距离将延长至58.6米..如果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会进一步延长制动距离,还会对车厢内的乘客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大货车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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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一辆河北牌照大货车沿真理路由东向西行驶,在一路路口右转向北行驶时,因车辆超载失控,与沿真理路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李某受伤,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左右,本市驾驶人孔某驾驶一辆天津牌半挂车装载超限货物,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客窦某死亡。
个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物不得洒落或散落。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运输单位车辆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这辆装载货物的车辆超过了宽度限制。近年来,车辆非法超载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一些司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超载的危害。最明显的就是超载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危害极大,会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断裂。非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导致爆胎,导致车辆突然跑偏。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的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根据有关部门的实验,机动车每超载一吨,制动距离增加1米。
4.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检修,站在车行道内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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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时40分,周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货车沿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现场时,王的河北牌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上换轮胎,苏的河北牌照货车停在王的车前,下车帮换轮胎。第四道准备换轮胎的王、苏、赵与周相撞。其与王某轿车左前部相撞,后周又与苏某轿车左后尾部、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如难以移动,应连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在距故障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将车上人员转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辆、清障车牵引牵引。
本案中,肇事车上的三个人站在车道上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得更快。当发现前方车道有人时,驾驶员很难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发展成连环事故,后果更加严重。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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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日5时10分,张某驾驶一辆河北牌照的江淮牌中型面包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47处。7公里处,因大雾堵车,轿车右前部撞上第二车道刘驾驶的陕汽重型坦克半挂车左后端。造成张车内乘客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个案分析
驾驶员疲劳驾驶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现象,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更为常见。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驾驶员驾驶功能低下的现象,客观上称为驾驶疲劳,是由于驾驶操作引起的生理和心理的一些变化。连续驾驶2小时后,由于连续处理交通信息,驾驶员大脑氧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松懈,不愿意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了常规的驾驶操作。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操作都容易出错,会导致交通事故。如果在视线不好的雾天出现这样的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案例课程
2009年9月22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驾驶津牌宇通客车,在塘沽区沿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向左转时,与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王相撞,造成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 05,内蒙古籍驾驶员杨驾驶一辆津牌公交车,途经塘沽区云山路职业学院北门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学生赵某,致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6月5438+10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公交车时,未能及时避让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将其撞倒,致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个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们应该停下来让路。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过马路的行人。”这些规定有助于机动车驾驶员保持对行人的高度注意,防止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它们符合国际公认的规定。在上述事故案例中,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未能避让通过道路的行人,甚至未能停车避让,因措施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私家车交通违章引发的交通事故
1,客车驶入逆向车道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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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山东牌照“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冯某沿津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桥时,驶入逆向车道,与载有危化品的辽宁牌照“斯太尔”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斯太尔”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桥墩、灯柱相撞,造成两侧车辆受损,遂将其封闭骑行。
65438+10月11,2009年15: 30,张某驾驶一辆天津牌照明锐小型客车沿津卫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时,与王某驾驶的一辆天津牌照北京牌照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死亡。
2009年5月65438+5月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人唐某驾驶天津李霞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宾馆对面时,驶入对面非机动车道。在车辆失控撞倒赵某、惠某、尹某三名正常骑车人后,唐某的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了下来。事故造成骑车人赵当场死亡,惠、尹受伤。
2009年10月23日165438+16: 00左右,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酒后驾驶一辆北京长城吉普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他超车驶入高速公路西侧对向车道时,该车右前方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天津李霞轿车右前方相撞,导致李霞轿车滑入高速公路东车道,与一辆河北北斗星客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王和他2岁的女儿在死亡。乘客冯和王因伤势过重死亡。司机李、乘客付和乘客史某受伤。
个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允许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上路通行的最基本原则。根据这一钓鱼规定,凡在中国任何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省)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靠右通行,不得违反,否则属于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2.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课程
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人唐某驾驶天津李霞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对面某酒店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撞倒赵某、惠某、尹某三名正常骑车人后,唐某的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向墙壁,后停下。事故造成骑车人赵当场死亡,惠、尹受伤。
2009年2月21日15: 25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燃油三轮车在金钟河街沿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在接近民权门大桥时,前方李某骑自行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个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需要将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划分为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唐违法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低,非机动车道内交通情况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很容易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巨大伤害。
3.机动车停车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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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2日5时20分,河北籍司机曹驾驶一辆河北号牌公交车。当他沿着外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明道路口时,他没有在红灯前停下来。因躲闪不及,撞倒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车人郑某,致郑某当场死亡。
案例研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行驶,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车辆先行通过。”曹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行和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均为红灯,本应停车等候。但曹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过路口,导致其在发现骑车人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4.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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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驾驶津牌长安牌小型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当他到达东兴立交桥时,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汽车的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央隔离带,撞上大桥西侧防护墙,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日零时30分,本市驾驶人张酒后驾驶一辆天津牌照灰色轿车,搭载三名乘客由东向西沿津滨高速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向前方同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河南牌照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两名乘客当场死亡,1乘客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日14: 30,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驾驶一辆津牌比亚迪轿车沿陆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因酒后处理不当,撞倒站在高速公路南侧的行人李、赵,造成、李、赵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个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功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缩小;酒后开车,会出现远视,对物体的立体感会出现错误,反应时间会增加2到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司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视力和反射能力下降,不能及时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
5.无证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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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日117时50分左右,李驾驶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三轮机动车沿公路行驶。在超速通过东刘格庄路口时,撞倒前方骑自行车在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造成冯某、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个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最基本要求。该案中,李本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和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无权上路行驶,且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三、自行车、行人交通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
1.一辆自行车闯了红灯,造成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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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5日10、15时,马驾驶天津牌照大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于宁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未按交通信号行驶,公交车撞击于宁的身体和电动自行车,导致于宁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09年10月4日117: 25左右,张驾驶一辆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型客车沿临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1 km处。在十字路口,他超速行驶。孙骑自行车沿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小客车车头撞上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受损。
个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在交叉路口停车线外依次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在路口外停车;向右转。同方向的车在等待放行信号,能在本车道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身的,依次等待。骑自行车闯红灯会让正常的驾车者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机动车容易出现失控、侧滑、侧翻等情况。,不仅对骑车人的安全造成威胁,也对周边交通参与者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骑车带人过马路引发交通事故。
案例历史:
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左右,高某驾驶一辆天津牌照“跃进”小型货车,沿津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启公路棉纺三厂门前。张骑自行车与李由东北向西南方向行驶时,高某的车左前方与高某的自行车右后方相撞,此时正适合陆驾驶天津牌照的“长安”牌小型客车沿津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
案例研究: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通过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本案中,骑自行车的张斜过马路,车后有1名50岁以上的人。当车同时从两个方向驶来时,来不及反应,酿成了悲剧。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骑行姿势的限制,附着在自行车上的人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紧急动作,比正常行人危险得多,往往成为事故中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违规过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例课程
2009年10月15日65438+左右,本市河东区卫国路华润万家超市门前立交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在推自行车过卫国道时,被一辆沿卫国道行驶的天津桑塔纳轿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个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要按照红绿灯走;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本市高速公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仍在有立交桥的路段冒险推自行车横穿高速公路,导致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时反应迟钝,导致事故发生。
4.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例课程
2008年2月27日17: 30左右,一名非法穿越京沈高速公路的行人被一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北京牌照捷达轿车撞倒身亡。
个案分析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大多车速较高,面对突发事件往往不能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在穿越高速公路时,高速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