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职责?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指出,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证学校的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上岗。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2 .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

3.组织对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4.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并依法移出食品加工区进行处置;

5 .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6.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应建立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办理食品安全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或建议。集中用餐的学校要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家长申请选择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员工和配餐人员应与同食堂的学生购买饭菜。

禁止制售冷食和加工高风险食品。

《办法》规定,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独立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确需实行其他经营方式的,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食堂应有明亮的厨房,开放式的食品加工流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食品来源、采购、加工、生产全过程监管。有条件的学校要开展食品快速检测。

学校食堂的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实行集中定点采购,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不得从有不良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处购买食品。

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或者学校信息平台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标志、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进货来源、品牌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学校除禁止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禁止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购买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盐;学校食堂禁止销售冷食(水果除外)、生食、装饰糕点和鲜榨果蔬汁;禁止在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蓝豆芽等高风险食品。学校大门外50米范围内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

《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室)、设施和设备不得随意改变或互换使用。

学校向餐饮单位订购食品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餐饮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单位,并与餐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检验和留样,并做好记录。

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学校食品安全相关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进行重点监管,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学校要加强校园内食堂、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允许在校园内设立食品销售场所。学校大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商店和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学校应该购买涵盖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

省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商业门店和摊贩管理规定》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认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不过,具体的距离范围还不清楚。为便于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办理食品安全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或建议。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