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职业高中(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四条职业高中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出具录取通知书。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未经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每学期初,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请假,未经批准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成绩评定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德育评价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状况、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和学习、劳动表现。学校每学期都要对学生进行品行评估,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分数评价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考试和考核的结果是学生晋升或复读的依据。

学业考核,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

体检要与出勤相结合,评价课内学习成绩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工人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第十二条学生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申请,经考试批准后进行。第十三条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其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毕业前参加补考。第四章纪律和出勤第十五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要上课,自学,实习,实验,公益工作,集体活动,军训等。如果你因故不能出席,你必须请假。对超请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第五章升级复读第十七条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或仅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准予升级。第十八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可尝试同班学习,学期末需补考。第十九条同一学年内,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应当复读。如果学生的专业没有后续课,要服从学校的安排。第二十条两次以上不及格的学生,责令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毕业学年不得留级。第六章休学和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业,一学期休学两个月以上,用原班级学习确有困难的,可以休学或者责令休学。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要提交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生学籍予以保留。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学制两年,一次,三年或四年,两次。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复学,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重新入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章转专业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系单位同意,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户口迁移(户口不在同一市、县)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征得转学学校及其联络单位同意,经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