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孩子是辽阳农村户口。在本溪二十七中应该怎么做?
1,当事人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负责人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同意接收学生转学;
2.在对口学校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参照以下条件和程序转学:
辽宁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区内相应学校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学:父母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调动导致上学困难,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与读者见面。
学生转学按照《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学籍变更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转学或毕业时,学校应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维护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纳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学籍变动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转入学校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学手续,并经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注册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注册的转移。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学校应将档案转出学校,并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根据接收的学籍档案为学生续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