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非本地户口上高中新政策

第一,随迁子女在学习地参加入学考试的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从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移徙工人包括有雇主的移徙工人和从事个体、私营或灵活就业的其他移徙工人。

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住所就读达到一定年限并取得初中学籍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中考。

凡我省初中、高中毕业的学生,均可报考在我省本地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住所有高中学籍和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二、随迁子女参加入学考试的报名方法和资格审查:

随迁子女申请参加中考的,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报名时,学生须提供父母出具的证明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住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登记、就业报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学习地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和学生在当地就读并取得初中学籍的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持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在当地报名,由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报名。

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在我省规定的普通高考报名时间前,向中学所在地县级招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父母材料证明(与中考要求相同)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及学籍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

初审通过后,可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子女名单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办及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随迁子女在学校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保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狠抓* * * *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入学考试人数合理配置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学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招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将把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负责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地等相关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负责及时为随迁子女父母就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格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落实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考试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考试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其他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动人口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本方案从2014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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