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转制过程研究

学生转学时,经两校同意,由转学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陕西省中小学转学流程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小学转学流程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学: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

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证明。学生法定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纸质学籍档案、家庭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到学校办理转学入学手续。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必须由其所在学校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要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转学的时候不能改成绩。毕业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或者升学的,转入学校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对双方进行审核。学籍档案转校或升校,应以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准。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的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将学生学籍永久存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事项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的,或者普通学校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或者保留在原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部门应在收到学籍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转移。

高中转学说明

转移过程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工作调动证明、 学生的学籍档案等材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移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让:

(一)县(市、区)内学校之间;

(2)非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转入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

(3)毕业生;

(四)休学期间的学生。

从外省转到我省的,只能在高一转。因军队安置、工作调动随父(母)迁居陕西的,不受调动等级限制。转学时,应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学习等相关材料,按照上述规定转学。

从外省转学的,需要到转学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统筹安排。

一般情况下,学生的转学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转学信息录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陕西省Xi市出台新的转移政策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Xi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和各类办学实体。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市、县(区)、乡(镇)、学校四级管理体制,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市教育行政部门为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进行宏观管理,收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的义务教育,直接管理初中学生,负责发放义务教育证书;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的小学生学籍管理,并负责发放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的小学生学籍档案,按时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小学生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学籍及相关统计数据(如新生和毕业生花名册等。)要按年份分类,及时归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员,由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学籍管理需要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学籍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应当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免试就近入学。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去上学。入学时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内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儿童可推迟至7周岁。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其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学校报县(区)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本学区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在义务教育学龄阶段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与居住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凭本人户口本或者居住证,到居住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内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向暂住地县(区)政府申请入学,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办学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

第九条严格控制班级规模。学校接收已进入、转学或恢复师范的学生后,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转学、休学和复学

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转学: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使其不能在原学校就读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时,由监护人向其所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证明。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家庭户口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县(区)教育局应当对转出和转入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要在每年的2、7月份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转学的时候不能改成绩。毕业生一般不允许转学。

第十二条公办学校学生申请转学到民办学校的,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三个月以上,不能坚持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如果因工作或疾病请假的总时间超过一个学期三分之一的课时,监护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准予休学。

第十四条暂停期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后学生不能恢复学业的,经申请,监护人可以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后想复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治愈或正常,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返校的学生一般要和下一个学生一起学习。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辍学。对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失误而退学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

第四章辍学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者学生无故超过一周不来学校的,视为辍学。

第十九条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学校将及时派员向学生监护人询问信息,并做好说服动员工作。经劝说动员后三天内(不含周末)仍不返校的,由学校填写《退学报告单》,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辍学学生的监护人发出返校通知。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的监护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将学生送回学校。

第二十条实行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月报告制度,乡(镇)中心学校应当将辖区内小学生辍学情况、初中生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退学不及时报告的教师、校长,对劝退学生失败或者强制其复学的校长或者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章借款

第二十二条未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公办学校短期就读的学生,均为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有原就读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出国留学证明,以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应出具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和本人在本市的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就学。学校不得随意。学生在借读期间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借读生的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返校。借读学校负责对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并及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二十五条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经商、务工的人员子女,申请在其暂住地附近学校入学或者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六章跳级、留级和毕业

第二十六条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习周期内的晋升采取垂直式,不得跳级或留级。

第二十七条在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在相应年级安排学习相应的科目或者其他学习内容。

第二十八条小学毕业班学生,经考试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小学毕业生都要升初中。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合格的,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的,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可以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