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青少年打架事件的方法

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和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一般指青少年作为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也指在主体由儿童向成人过渡的这一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65438周岁+04周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惩处,称为未成年人犯罪。

但有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青少年实施一般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甚至是社会越轨的行为,也视为犯罪,可以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向法院起诉,如逃学、夜宿、不服从监护人管教、流浪、与行为不良的人交往等。如果是成年人所为,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未成年人,则视为犯罪,接受司法干预。这种情况被称为“身份犯罪”。

智利1967颁布的《少年法》规定,保护违法的少年有四种方式:移交国家教养机构进行教育;付钱给父母管教;交由国家指定的亲属或者监护人管教;监控自由,定期探访,参加指定活动等。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并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保护与惩罚相结合,体现了宽大和人道原则,处理不良行为与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了预防犯罪原则。但这些原则毕竟只是原则,在某些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无法遵循。我们现在可以起诉一些家长不把孩子送到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如果家长不管教孩子怎么办?前不久,有一个案例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因为男女大学生同居,学校按照学校的规定对他们进行了处罚,但他们却向法院起诉了学校,称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学生和孩子不遵守纪律怎么办?有的同学就是整天不上课,泡在电子游戏房里;有些女生坚持晚上呆在家里怎么办?可以报警或者要求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现实生活中,甚至会出现父母把孩子送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处理不了,父母就大义灭亲的情况。因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宽处理,但对严明纪律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这对我们的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艰巨的任务。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相当突出,不仅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也玷污了青少年宝贵的青春。1999 10 10月25日至114 10月24日,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在北京军事博物馆联合举办“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犯罪展览”。青少年犯罪的照片向人们展示了残酷的故事:

赵,12岁女学生,由于家人的溺爱,她开始偷窃,并养成了放松自己、自得其乐的习惯。1998年3月,赵试图向一个6岁的小女孩要方便面,于是他把小女孩带到村外的水沟里淹死了。

1998 65438+2月,郑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在宿舍与一名叫欧的同学打呼噜,与欧发生争吵。第三天,欧越的同学洪某、荣某来找郑某谈话,郑某用匕首将洪某、荣某开枪打死。郑被依法判处死刑。

1998以来,以闵、王为主要目标的“十二小棉纺厂”犯罪团伙,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奸等犯罪活动100余起。团伙成员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2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辍学了。该团伙已受到惩罚。

1997以来,以22岁的邹为“总指挥”的47人被组织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有十个“精英”独霸一方,作恶多端。他们犯下了63起抢劫、抢夺、强奸和谋杀,以及34起重大案件。1998被当地警方抓获,主犯落网。

1999年9月24日,18岁在校学生唐给昆明市市长写信,声称自己有沙林毒剂,向市政府勒索500万元。如果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他就在昆明世博园制造血腥爆炸。113年10月,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就全国而言,这样的案例很多。没什么可列举的。那么我们黄梅当地的情况呢?下面举几个我参与答辩的我们学生身边的案例:

1999年1月3日上午,分别于晚上十一时、十二时许,(22岁)、方某(16岁)等六人(其余四人均为16岁)在天堂公墓旁、苦竹口附近某中校门口,于同一天实施三起抢劫,其中司机被击毙。一审判处赵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我在第一次审判中担任了方的辩护人。黄梅县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方有期徒刑8年。

1999年4月24日,桂某(16岁,学生)因弟弟被另一团伙的男子殴打,向大哥夏敏(22岁)请示。、李帅(24岁)等人与周保江争夺填土工程,李帅派邓某(16岁)听从桂某指挥。***18人(均为未成年人)与周保江团伙发生争斗,结果在混乱中某(17岁)将一中学生张某刺死。黄冈中院判决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其他被告都有责任。

1998 6月18日,钱某(17岁)、(16岁)、张某(17岁)等4人(其中3人为实验中学学生)受他人指使,各持一把菜刀,将刘赞公开杀害。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青少年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过高,犯罪性质日趋严重。

1950-1959未成年犯占犯罪分子的20%。

70年代末80年代初达到66%(城市70%-80%),此后一直居高不下。

陕西省某市1957年有未成年犯1人,1981年有159人,是159倍。

犯罪类型从五六十年代的小偷小摸、流氓行为发展到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拐骗强奸、抢劫抢夺、制毒贩卖。几乎所有类型的犯罪都涉及青少年。现在很多大案要案、恶性案件多是青少年所为,而且大多被判重刑。

(2)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和犯罪动机的严重性。

青春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心理发育快,自制力弱,容易冲动。当他们受到一些偶然事件的诱导和刺激时,他们缺乏思考,鲁莽行事。赵,12岁,就属于这一类。但这种单纯因为年轻无知的犯罪日益减少,进而发展为暴力、财产,疯狂、凶残、贪婪。

(3)主要形式或形态属于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主要出现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7严打期间,全国打掉各类流氓团伙20万个。60%-70%的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帮派,帮派一般是指85%由青少年和解,70%的重大未成年人犯罪是帮派所为。有的属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的发展成犯罪集团,有的已经发展成完全意义上的犯罪集团,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他们有名字,有领导,有规则,有分工。近年来,他们人数增多,活动范围扩大,组织日趋严密,甚至与境外黑社会势力有联系。联系犯罪集团成员的不仅是“兄弟关系”这一精神纽带,还有犯罪利益。

(4)中小学流浪犯罪数量增多,犯罪年轻化。

1986年7月生效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青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抓“普九”也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5)女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犯罪形式由“依赖型”向“独立型”发展,产生了所谓的“大姐大”。

青少年犯罪是社会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主观心理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是非的能力;家庭环境中消极因素的影响;社会上不良文化的感染等等。学校教育的失误也是其中之一。

第三,学校教育和预防犯罪。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矫治。1979党中央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65438-0985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通知》,进一步把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99 165438+10月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生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的对策,学校教育应通过“标本兼治”,主要是“治本”,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校教育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归根到底,要把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全面加强素质教育,教师要肩负起“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神圣职责,教书育人,在学生心中筑起一道坚实的犯罪防线。

子曰:“道为政,以刑制刑,民免而不要脸;道以德,气以礼,耻而合。”教师是道德传教士,就是要听话,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以德为主刑”“以德治校”。做好我们学校和老师的道德,是预防犯罪最基本、最根本、最关键的“治本”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但想到多办一所学校,或者办好一所学校,也就是少办一所监狱,我们的辛苦和汗水是有价值的,是有回报的,应该感到欣慰。

学校除了做好常规教育(初二开设法律常识课,教材编好)外,还可以根据国家普法要求和学校社会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如开设法制教育课程,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给学生进行具体的、可感的教育,给他们留下清晰深刻的印象。

记得初一的时候,黄梅镇中学(职高)的校风很差。学生放学后,街上的商店不得不关门。通过大力整顿校风,邀请派出所的通知给我们讲课。我在师范的时候,学校组织我们去旁听一个老师犯罪的公审。这些活动的具体内容我已经记不清了,但是这两次活动的技巧还是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感觉到头顶上悬着一把无形却具体的法律之剑,让我对法律保持着敬畏和信仰。

当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很多。例如,山东荣成学校教育采取的措施有:

1,完善组织领导网络。

2.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规定“法制教育月”和“毕业法制教育学习”制度。

3.教育形式灵活多样。

4.学校、社会、家庭三管齐下,* * *聘请了180多名校外法律辅导员。

甘肃省张掖市第二中学从计划外招收530名双特困生,并结对。学生与班主任签订管理后进生责任书,班主任与后进生签订帮扶学校合同。

前不久电视上报道江西省七十六中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

今年4月27日,我县夏新镇中学聘请黄梅县司法局干部进行法制讲座。

从这一时期开始,我们实验中学坚决杜绝了重主课轻副课,单纯片面追求升学率,处事不一,罚学生不罚学校,推出校门,甚至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错误倾向,启动了“扶苗工程”,把“帮一帮一”和“防错”这种半自发的活动纳入到学校主要领导和各级领导中

21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挑战和希望的世纪。青少年是21世纪的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再过二三十年,这些幼稚的花朵将成为社会的主力军,肩负着新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如何让他们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教育应该尽最大努力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这样我们的明天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