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协由同级科协、下一级科协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中贯彻自主创新的指导方针,着眼于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敬业、创新、求实、合作的精神,坚持独立、民主的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命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出贡献。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普及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表彰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推荐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与外国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成员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组成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17条集团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章程,执行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权利:选举代表出席科协代表大会,参与科协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科协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组织规定了会员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国家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由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与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查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4.选举全国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国民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执行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成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若干书记组成,由委员长提名,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秘书处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要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国家社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性学会是根据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目的而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的基本条件是:
一、认可中国科协章程;
二、符合国务院《直辖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技或科普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公场所和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符合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性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出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性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必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在行政上受学会所属单位领导。
第三十五条。全国性协会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开除等处罚。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选举代表出席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和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社会化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是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三是在农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观,培养有文化、有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促进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五、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其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学会,应当根据其成立性质和管理需要,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广泛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资金来源:
第一,财政拨款;
第二,经费;
第三,捐款;
第四,会员费;
5.企事业单位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设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资金。
第五十条建立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制度。
第五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和资产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会徽
第五十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代天象仪、宇宙飞船、齿轮、麦穗、蛇杖和中英文标明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以悬挂在办公室、活动场所和会议场所,印制在出版物上,或者佩戴在胸章上。
第二章XI附则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称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缩写为CAST。
第五十五条全国委员会根据章程,制定全国性社团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全国性学会可以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