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中国高中生身份申请外国留学生身份?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具有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一般应当接收随父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学生;如果接受父母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学生,该外国学生的父母必须正式委托一名外国人或在中国居住的中国人作为该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委托手续在中国境外办理的,委托书一般应经留学生国籍国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委托手续在中国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可以由中国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也可以由留学生国籍国驻中国使领馆公证。
第六条具备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可以以团体形式(六个月以内)接收来华短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但必须事先与国外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并要求国外派遣单位依据所在国法律提前办理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定手续。
这类外国留学生来华和出境应是有组织的团体,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陪同留学生来华,并在留学生在华期间担任监护人。
第七条来华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持《来华留学人员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X”字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外国人居留证。
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入学前已在华居留证件的外国留学生,凭《外国留学生来华留学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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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外国学生一般应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校内宿舍。
第九条中小学外国留学生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籍管理条例对外国留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其遵守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除了安排必要的汉语辅导班外,一般不单独为外国学生上课。学校可以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外国留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外国学生完成各种科学专业并经考试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果未能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学校可以出具现实学习证明。
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