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否收费买书?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对此,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已全面普及,2017年将对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就是免除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免除学生学杂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免费教材经费,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包括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出版发行的损耗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 5的比例分担,贫困地区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随学生流动携带。同时,国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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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主要影响:
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方向。
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义务教育阶段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甚至学校之间形成了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差距正在扩大。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并将均衡教育理念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从过去各自发展走上了均衡发展的道路。
2.明确义务教育承担着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使命。
我们过去推行义务教育,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读,有学上的问题,更谈不上素质教育了。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新的历史使命。
同时,新《义务教育法》着眼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3.回归免费义务教育的本质。
普及教育、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步骤可以根据国情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教育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应该更彻底,不仅是普及义务教育,还要免费。
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学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免除农村义务教育杂费两年;在城市地区,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制定计划,加快进程。
4.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省级统筹。
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突破是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了从“民办公助”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原来乡镇一级很难承担责任,所以总的责任放在了县一级;基本上是县级无力承担财政负担,事业发展必须加大省级的责任。省级统筹对于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保障,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5.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经建立。
再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按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通过这些渠道,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6.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非户籍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为其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条件,这将对城镇化的顺利推进起到关键作用。
7.规范义务教育行为。
过去我们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靠政策来规范,但新《义务教育法》在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方面更重要:一是学校不要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要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关键是要把资源和政策公平地分配给学校,不能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篇文章反映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即“名校不能成为平民学校。”
第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向学生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商品和服务谋取利益”。
8.建立了新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分小学和中学的。中学的初、中、高级职位对应的是助教、讲师、副教授,小学则不能。
新《义务教育法》开放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务序列,小学和中学的区别不复存在。小学、中级、高级学校都对应助教、讲师、副教授,小学老师也可以评副教授,这对小学老师是很大的鼓励。事实上,以前在小学任教的高中教师职称并不规范。
这个新规定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是一个很大的激励。尤其是小学教师看到自身发展和提高的前景,更是福音。这一全新的制度使教师职务制度有了新的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规。
9.《义务教育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增强。
《义务教育法》法律责任规定全面,63条中的1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且规定了违反义务教育法的22种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过去的18《义务教育法》发挥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可操作性比较差。新《义务教育法》完全弥补了这一短板,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