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复查两起中职学生违法案件。700字左右

中学生犯罪案件分析的启示一天晚上,某县中学四名学生,在学校同桌吃饭喝酒后,晚上闯入郊区某中学男生宿舍。其中三个人堵住了路,一个人大声对学生们喊道:“兄弟们,快把你们的钱和货交出来。谁顽固抗拒逃跑,就打死谁。”说着就抓起1学生,把他打倒在地,掏出匕首对准他的脖子。在场的其他同学都吓得慌了,不知道该怎么办,只好把钱拿出来。当晚,他们采取了这一强制措施。* * *收了人民币480多。因为受害人报案及时,40分钟后同时被抓。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表明了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财物的保管人、所有人、监护人支出财物;在方法上,暴力是公然“攻击或者胁迫受害人的身体,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健康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钱物。因此,四名学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1)犯罪的时候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所以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65,438+04周岁不满65,438+0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期间,仅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习惯性盗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数罪负刑事责任。虽然到了这个年龄的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但是他们还年轻,缺乏社会知识,对于很多犯罪行为还不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将他们的刑事责任范围控制在几个主要罪名之内是合适的。”4名学生作案时3人16岁,1人15岁。应该按照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他们应得的。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把中学生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把每一个学生都培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作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引导。上面的例子就是一个很好的教训。要教育学生在平时遵纪守法,根据这个主题多开展活动,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法律的用法,让学生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法律要求的,什么是鼓励努力去做的。通过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第三,学校的政教处要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法制讲座,组织指导观看法律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组织学生参与公审等。,让学生直观地认识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第四,全校教职工要把学生行为规范的教育作为自己工作的同一任务,不能误认为规范教育是政教处、班主任、政治老师的事,与自己无关。要严格禁止学生抽烟、喝酒、谈恋爱、打架等不良行为。从日常行为做起,从小事做起,这样才能控制不良倾向的产生,避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鲁源中学朱并非一夜之间走上犯罪道路。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各种坏习惯,以后很难改正。如果不注意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意界定自己的言行,不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最终会铸成大错。以下是一些真实案例:一个是2002年一名14岁中学生投毒案。这件事发生在2002年4月的一个下午。这个学生把买的冰袋咬了一口没吃,然后倒了点老鼠药进去,然后放在附近一个同学的桌子上。第二天,坐在课桌旁的同学喝了有毒的冰袋,很快就死了。案件侦破后,给他下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他不想杀任何人,只是想让同学拉肚子。但严重后果已经造成,学生的后悔代替不了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来那个同学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这也是2002年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刘年仅15岁。他是一所中学的学生。他偶然去网吧玩了一会,觉得很有意思。他经常去网吧玩,后来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是他父母不给钱。我该怎么办?他想到了向他的同学要钱。一天,当他在中学的操场上玩耍时,他看到了他的同学。并威胁方说你之前和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让我去拿医药费。我认识社会上的许多人。没给钱就让你杀了你。方很害怕,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后来,刘又三次向方索要,共计60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强迫方拿50元,方不给,刘给。并要求方在第二天中午将钱交给刘。在这种情况下,方把这件事告诉了父亲。方的父亲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抓获。刘在庭审时说:“我当时以为敲同学的钱就是好玩。我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然后有一个案例发生在2001的夏天:杜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暑假期间,他在和同学玩耍的时候认识了一群像李一样混在社会上的人。他看到李比自己大两岁,却比自己帅得多:李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去网吧、游戏厅等地方玩。他羡慕李,所以他每天都和李一起玩。李对杜说:“我们现在没有钱玩,所以我们必须赚钱,如果我们想玩。”他们一商量好要抢劫一个自认为有钱的同学家,杜就带着李等三人,趁该同学父母上班,该同学独自在家的时候,抢劫该同学家,同时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抓获李、杜等人。9月1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不已。他痛哭流涕,“今天是上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啊。当时只是觉得好玩。没想到我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后悔了。”但法律是无情的,谁犯法谁受罚。中学生犯罪案件分析来源:管理员时间:2009-12-117:40:35访问次数:2372次。

案例1:

一天晚上,某县某中学4名学生晚上闯入郊区某中学男生宿舍,拿出匕首,对宿舍学生进行威胁、殴打,抢劫200余元。因为受害学生报案及时,回家40分钟后同时被抓。

案例分析:本案中,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财物的保管人、所有人、监护人交出财物”;在方法上,暴力是公然“攻击或者胁迫受害人的身体,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健康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手段劫取钱物,故4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1)犯罪的时候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所以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期间,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毒等危害社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4名学生作案时3人已16周岁,1人已15周岁,应按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二:

刘,16级中学生,某中学高二学生。他的家庭条件很好。刘从小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他几乎每天都去网吧,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时间长了,他父母知道了他的恶习,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一天,他趁父母不在,从家里偷了5000元现金。一个多月后,刘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他们很快怀疑他,于是他们问儿子是不是从家里拿了钱。这时候5000块钱几乎被他挥霍一空。刘怕父母责怪,再三表示没有拿,父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锁定刘某。在大量事实面前,刘不得不承认是自己偷的钱,于是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小偷是自己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父母的钱不算犯罪,不想被追究责任。他们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但公安机关认为刘已经涉嫌犯罪,所以不允许刘父母的请求。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也应该和在社会上犯罪有所区别。”刘偷了自己的钱多达5000元,数额较大,在父母质问时拒不承认,并将偷来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况,刘应该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刘予以刑事拘留,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刘盗窃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在社会上实施犯罪。再加上他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宣判他有罪的时候,一般都会给他大大减轻处罚。

案例三:

2002年7月的一天晚上,一所中学的三名学生潜入学校,在门卫不注意的情况下径直走向一间教室。一个学生先在教室门口踢了几脚,然后另外两个学生踢了一下,踢断了教室门的一块。他们三个趁这个机会进了教室,开始破坏其他东西,然后就走开了。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名学生损坏校舍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

案例4:

李(男,19岁)、王(男,19岁)、徐(男,15岁)合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并向其家人勒索现金。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凶器两件、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提前到达某乡桥东端第三泄洪口。另一犯罪嫌疑人许带刘(男,16岁)、张(男,6544)在河西玩电脑游戏。许假装去码头取事先藏在那里的钱,把受害人骗到西大桥东端第三个码头。此时,躲在码头的李、王用卡簧刀挟持两名被害人,李用铁棒猛敲刘头部并清点人数。刘某倒地后,王某、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某勒死。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又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击倒,以为两被害人已经死亡。嫌疑人第二天打电话到张某家要钱,要5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徐某预谋实施绑架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仅实施了绑架罪,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类绑架罪本质上包含两种具体行为:一是绑架,二是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况都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独立的罪名,即一般情况下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达法定年龄,应负全部刑事责任。徐案发时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不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俗话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青少年犯罪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和渐进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重,遵章守纪,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法律安全办公室(宣091204)2009年6月5438日+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