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如下:

1,高级教师: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中发挥了表率作用,圆满完成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高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小学、初中教师工作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3.一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从事二级教师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二级教师工作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初中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并在中学小学任教5年以上经历。

4.二级教师: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一年并经考试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初中任教2年以上;或者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任教3年以上。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岗位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教育质量高,得到县(市)级以上同行认可,获一等奖或二等奖;

2.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部门牵头的学术组织举办的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三次以上,并获得好评;受到市(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3、结合教学实践,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发表过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教育教学研究文章,或在素质教育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交流或推广,或因教学成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