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审判的戏剧
字符:
审判长:唐
法官:王俊义·刘银涛。
职员:唐敏。
公诉人:张婷。
后卫:沈敏
被告:相超。
见证人:吴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婷婷。
法警:罗和李小龙。
主持人:周
主持人:尊敬的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的好孩子、学校的好学生、社会的好青年、对祖国、对社会、对自己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美好未来。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校。
对涉嫌抢劫的被告人陈豪一案进行了模拟审判。请遵守法庭秩序,确保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现在,我宣布城关中学八班(14)青少年模拟审判活动现在开始。(主持人退出屏幕,书记员进入法庭)
一、审判准备阶段
职员:
(1)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检察官:他已经出庭了。
辩护人:他已出庭。
受害者:我们到了。
法定代表人:我们到了。
(2)法庭纪律现在宣布:
1.所有出庭人员要服从法官的统一指挥,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鼓掌或打岔,不得进入审判区。如有意见,可在休庭后提出。
3.法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和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场或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邀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座。
(4)全体人民起立,邀请审判长和法官出庭。
法官就座后,审判长说:“请坐”。
(5)法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向审判长报告,被告人相超已被提审到我院,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到庭,法庭准备开庭审理。”(报告后坐下)
审判长:(敲小木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被传唤到庭。(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相超,这是你的真名吗?还有别的名字吗?
相超:是的。没有别的名字。
审判长:多大?你住在哪里?你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相超:我已经14岁了。我住在范阳镇阳光社区。我抓了一个在繁昌县第六中学二年级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受过法律处罚吗?
相超:没有。
审判长:你这次是什么时候,为什么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我于2010,10年2月28日被逮捕,原因是我刺伤了樊宇,涉嫌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被告人相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起诉书副本了吗?你什么时候收到的?被告: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晁故意伤害一案,繁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可以请求更换;
(2)可以出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我听清楚了。
法定代表人: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相超及其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没有申请。
法定代表人:无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站起来):现在我来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刑字(2011)第8号
被告相超,男,出生于1996年6月8日,现年14岁。汉族。他住在范阳镇阳光小区。被捕前,他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六年级25班的学生。他现在被关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相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繁昌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詹天2010 12.24来到凤凰网吧找到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归还给自己。受害人想多听几天,发生了冲突。被告在凤凰网吧被被害人打败。在刺伤受害者后,被告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2月28日,10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整个事件经过。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为正当目的使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此起诉,请依法惩处。
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已经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相超,你听清楚起诉书了吗?和你收到的一致吗?被告:一致。
审判长:被告相超,你可以坐下来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无可奉告。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问被告人什么问题?
公诉人:被告人相超,今天,本院将不公开开庭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应该如实回答法庭问题,知道吗?
被告: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相超,你于2010年2月24日持刀捅伤被害人樊宇,此事属实吗?被告:有,但是他先拿走了我的MP4不还。我捅了他,因为我很生气。
检察官:案发时你捅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就一刀。
检察官:你刺伤受害者后,他有什么反应?
被告:他痛苦地滚到了地上,捂着肚子。
检察官:出血了吗?
被告人:一开始没看出来。当时光线比较暗,他抓着衣服,我没看到。看到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站长把他翻了个身,看到留了很多血。
检察官:你用什么刀捅的他?
被告:我身上带着一把小小的瑞士军刀,差不多和普通水果刀一样长。我通常用它来削苹果。检察官:这把刀是你平时带的,还是那天特意带的?
被告:我以前一直带着。
公诉人:被告人,你捅了被害人之后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到他流了很多血,就害怕被公安局抓起来,就背着书包跑了。我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
检察官:你把刀扔哪了?
被告人:我吓得跑出去把刀扔了。
检察官:在哪里?
被告:在网吧旁边的一个花园里。
检察官:法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律师,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詹天,你和范有什么矛盾?
被告: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樊宇拿回他上次从网吧带我去的oppo MP4。其实在这之前,我根本不认识樊宇,只知道他是八年级38班的,学校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上次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我的MP4精致漂亮,让我借给他用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一些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就借给了他。后来听学校同学说,樊宇借的东西肯定不回来了,就又去找他要。我在他们班没找到他,就来凤凰找他。发现他在上网,我就找他要MP4,他说再听几天,现在还没还给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开始抢,就开始打。但是我打了他,他却一怒之下把他推倒在地拿走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有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你捅了人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亲自带我去自首。我也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所有情况。
辩护人:当时你和樊宇打架。持续了多久?
被告:时间过了一段时间。先是抓起MP4,互相推搡,撕了一会儿。他比我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头被撞在网吧的椅子上,当时很痛苦。然后我从口袋里拿出刀,站了起来。当时光线昏暗,我没注意就捅了他一刀。
辩护人:有人上来拉个腿吗?
被告: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法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就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出庭作证,辩护人应当就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出庭作证。接下来,控辩双方将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公诉人将提供证据。
公诉人:我的证据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豪辨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和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指认被告人相超的辨认笔录和照片;
3.被告人相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詹天的投案说明和被告人詹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六年级25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樊宇腹部刀伤为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詹天于2010年2月24日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樊宇的事实。
请法院对上述证据组织质证。(提交给执达主任并转交给主审法官)
审判长:被告人相超,你对上述证据有何看法?
被告:无可奉告。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意见吗?
法定代表人:无可奉告。
辩护人:不予置评。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证据向法庭证明吗?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地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况,我申请证人顾出庭作证,可否准许?
审判长:是的。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应当如实向法庭作证。如果你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司法公正的事情,你要承担法律责任好吗?
证人:是的。
审判长:请在责任书上签字。(证人的证词)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何时何地看到被告用相超刺伤人的?那时你在哪里?什么情况?
证人:我记得是2010年2月24日下午6点,因为还有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很清楚。当时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位置,离得很近。当我看到他们在打架时,我站了起来,靠在一边。一开始是高个子推矮个子。当时就是这种情况。
公诉人:当时捅人的被告人是什么心情?
目击者: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为了一个MP4打架。被告立刻脸红了,非常生气。他还说如果你不把MP4还给我,我就捅死你,信不信由你。没想到用刀捅了人。检察官:法官,我的问题问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你当时有没有看清持刀捅人的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相超)?那是冬天的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黑了,网吧的光线总是很暗。你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看得这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