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把贵阳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变更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第三条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近期和远期规划要求,实施建设管理。

贵阳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统一管理。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和外围城镇,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五,旧城改造要按照规划分步实施。对于分散的老房子,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根据情况逐步改造。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六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工程,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向市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用文件或证明、计划任务书、投资计划复印件、建设用地地形图1: 500。

2.建筑设计须经市规划局审批并发放规划红线图后方可进行。

3.建筑设计和工程桩线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施工许可证。第七条城镇居民和村民个人建造房屋,应向市规划局(含两城区内的派出机构)或郊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和农村房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建造。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签署的申请报告,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房屋产权,合法土地使用证,房屋位置图和设计图。第八条。市区、花溪、乌当、白云区政府所在地的地块、大型公共建筑、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的选址,由市规划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建设项目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防洪、市政、绿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第十一条重要建设工程和隐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备案。第三章安居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河道两侧规定的保护距离内、防洪高程以下,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三条。凡近期规划建设的地区,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区,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这些地区原有建筑除危房外,不得扩建、改建。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房屋的长度和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各类耐火建筑的最大长度不得超过防火设计规范要求。

2.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建筑高度计算,并确定高宽比。新开发区域,面间距不小于1: 1.2,无窗的山墙与采光用纵墙间距不小于8米,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旧城改造区,面间距不小于1: 1。特殊情况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形、路段、交通、消防、照明、通讯等具体情况审批。

3.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和相关规范具体确定。

4.建设单位在原居住区改建、建设的居住建筑,按规划间距的一半拆除。第十五条临街和规划道路红线沿线的新建建筑,包括室外花台、台阶和底层最外侧突出部分的采光井,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建筑上部(除雨棚外)不应占用道路红线的空间尺度。

进出车流、人流较多的公共* * *建筑,应按规划从道路红线后退,并留出人流集散中心和停车空间。第十六条规划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按要求的规模建设,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广场、立交桥梁、人行天桥、各种管线、隧道的高程坐标、平面布局、纵横断面以及竖杆、种植行道树、摆放雕塑艺术品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2 .在施工中与原有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部门报告,由规划部门和有关单位商定。

3.新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的铺设和维护应同步进行。新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破路。特殊需要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加收二至五倍的挖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