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1中小学收费

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整合普通高中招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家费[2000]167号2000年5月26日)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常熟市教委、财政局。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合并普通高中招生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本省制定的小学、初中收费标准为省控标准。各市可在省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区分城市和农村,确定本地区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备案。二、决定在今明两年,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合并后不再有公派生、自费生、贷款生。合并后学费标准:苏州、常州、无锡、南京重点中学高中学生每学期不超过850元,市重点高中学生每学期在650元,一般高中学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五省市高中每学期不超过800元,市属重点高中每学期不超过600元,一般高中每学期不超过45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略低于苏南标准。各地可在上述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并后的具体收费标准。合并改革的进度,由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合并方案报省备案。暂不合并的城市,收费标准仍按1998的标准执行。高中收费合并后,原高中生仍按原标准收取。高中招生收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操作,做好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三、初中和高中学生在学校住宿,学校可收取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元。少数住宿条件较好,实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市县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按实际费用核定。四、依托重点中学、实验小学举办的“公办助学”和“民办助学”学校,各地要进行一次检查,凡没有独立法人、独立校区、独立校舍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不得按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标准收费。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普通高中招生费用并轨后,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左右,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当地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学杂费减免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免收杂费和书本费;被高中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和住宿费;针对民政优抚对象、单亲家庭、城镇下岗职工、烈士子女等。,要根据困难情况,照顾减免学杂费。中小学学杂费占收费的比例约为15%。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学杂费比例可适当提高。禁止学校将收取学杂费与教师工资、奖金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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