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档案丢了怎么办?
至少要填写以下材料:登记表、毕业证、研究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以及其他证明在校期间学习经历的必要材料。
然后个人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学生本人提出补办学籍的书面申请,复印本人《学籍卡》、《成绩卡》,加盖档案室公章,校医院(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补办《体检表》,到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等。要补发各种获奖证书,组织部门补发组织档案材料。
纸质学籍档案更换流程
1.介绍信:持高中毕业证和身份证回高中找教务处,说明情况,开具介绍信,开具备案手续证明。
2.获取高中档案信息表:持介绍信到当地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索要高中档案信息表。一般可以找基础教育处的工作人员。然后按照表格上的要求填写。如果实在想不起来,可以联系高中的班主任。
根据信息表上的补充材料,可能需要查询毕业高中档案中的学籍信息,复印、登记、缴费,所有学籍信息都会加盖毕业高中的公章。
3.学校盖章:回高中找原班主任签字盖章,再找校长签字盖章。
4.村委会盖章:回户籍所在地找村主任,在最后一页证明材料上加盖村委会印章并签字。
5.教育局盖章:把所有材料拿到县教育局找招生办工作人员盖章,由档案管理员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档案部门和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丢失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或者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档案的;
(六)不按期归档或者移交档案,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或者丢失,或者因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九)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购买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