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中规定,中小学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校日常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管理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领导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应以班主任工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待遇和权利。
第四条中小学每班设班主任一名。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主任中选任。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班主任的时间一般应在1学年以上。
第六条首次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拔条件后,方可由学校聘用。
第七条聘用班主任应当在教师资格的基础上,突出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2.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家长及其他老师沟通;
3.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教育指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中每个学生的情况,深入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和生活状况。关爱所有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他们的人格。通过多种方式与学生交流,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的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班会、队会(日)、游学、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各类班级活动,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引导学生认真记录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价学生品行,并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定期与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联系学生家长、学生社团,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管理中的骨干作用,注意听取班主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班级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班级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的分配上,要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承担课时以外工作量的,班主任津贴应当与额外课时津贴一并支付。
第十六条班主任有权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以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班主任在职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教育机构应当承担培养班主任的任务,中小学班主任的培养方向应当设置在教育硕士专业。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者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选拔学校管理干部时,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要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条例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