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九章

从学校毕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小学生已完成学业,各科综合评价合格(含补考合格,下同);或语文、数学及格,其他不及格科目在2科以下(含2科,下同);且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2、初中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科学水平考试;或者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及格,其他不及格科目在两门以下;且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3.高中生已完成学业,各科总评价合格;或者语文、数学、外语及格,其他科目1不及格;且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4、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完规定的学分,且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可以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经学校所属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网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毕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本科生)

高中学生修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退学或休学期满未能复学者,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的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出具原证书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颁发毕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