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各种设施的配置取决于社区的人口规模,人口越多,社区设施应该越齐全。如果小区内没有配套齐全的设施,购房者要查看小区周边是否有上述设施。

根据北京市目前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一个完善的居住区居住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大类四十项,具体为:

1.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2.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民区门诊、医院;

3.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4.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店、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利店、综合粮油店等第三产业设施;

5.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支行、邮局、电话局;

6.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停车场、居民停车场、养老院(护理院)、残疾人护理院;

7.行政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巡警、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8.市政公用设施:封闭式保洁站、公共厕所、公交总站、市政站、公共停车场、加油站。

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是谁?

公共设施建设是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品房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住宅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建设成本。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收费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新建住宅区,新建住宅单位投资的室外配电设施投资分摊到建筑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归居民所有。”

其次,公共设施是住宅整体的一部分。没有房子就没有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就像走廊一样归不同的业主所有。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自己所有、使用的设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占有或垄断;开发商把物业卖给业主的同时,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了,同时也把与住宅同时建设的公共设施卖了。所以公共设施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设施的产权人。

最后,公共设施的产权应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应由广大业主或使用人的代表组织——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管理合同时,其配套设施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因此,公共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行使管理权。

因此,小区公共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小区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