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级别律所的执业日记大概有30本。

成都曾被《新周刊》誉为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的“中国第四城”。成都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在中国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可见一斑。现在是中国加入WTO和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如何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西部城市做出表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无疑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了解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我来到成都金瑞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7-8月)的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成都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事务管理中心批准,为企业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服务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公司主要分为两个部门:综合部和代理部。这次实习主要在代理部门工作。

三、实习成果

代理部的主要业务是为企业做税务代理,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2、税收计算和税务审计;3.依法申报纳税和退税;4.申请减免税;5.代理企业税务复议,为涉税诉讼提供税务依据;6.制作税务相关文件。

在一个月的实习中,我收获了很多新知识,也巩固了很多旧知识。

首先,在最初的几天里,我体会到了公司制度的严格和从事税务工作的同事们的敬业和热情。他们有专业素养,不怕日晒雨淋。

对顾客要体贴。只要客户有要求,同事们马上行动,不管多辛苦。比如有一次我和同事去惜春酒店拿报表,结果客户的专用税控发票快用完了,需要马上补。由于税控收款机的限制,必须在当天下午之前购买。同事们对这项额外的工作并没有不高兴,并承诺在17之前交付。面对一些客户故意刁难,同事不仅不恼,还微笑着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比如成都市政府出台了1号令《残疾人安置办法》,这是一项造福残疾同志的好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然而,当同事将文件和相关材料交付给企业时,企业认为这是政府有意增加他们的税收,这非常难以理解。面对企业的困难,同事们没有过问,也没有推卸责任,而是耐心地向企业解释,为企业做工作,让很多企业最终明白了政府的良苦用心。

其次,纳税申报期决定了代理机构经营期的特点。每个月的1到10是企业纳税申报期,所以代理部门的业务也是这段时间最忙的。之后时间相对宽松,同事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养精蓄锐”。从预定的资料中可以学到很多,尤其是成都市地税局主办的《成都税务公报》杂志。我可以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比如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中的“依法治税”一栏,我就可以了解到不法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款所使用的各种伎俩。但魔高一尺魔高一丈,恢复了规律,总能被网住;“税收征管天地”这个栏目是我最喜欢的。它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的情况,也说明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原来只知道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每月收入800元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考虑到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所得不征税,应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为了计算方便,不征税的项目从总收入中扣除200元,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是800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是按照1000元/月的定额标准扣除的,所以,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1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

四。评估摘要

在短短一个月的实习中,我最明白的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此多种多样的大中小企业,众多的税种和各种优惠政策也对我们的税收工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企业-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如何相互沟通达成默契,传递准确有效的信息?我想找一个好的系统来简化税务工作。而科学管理可以创造质量和效率。我觉得税控收款机的出现也是这种内在矛盾的产物。有了它,税务部门可以方便地获取税务产品的月度销售数据,并记录在税务部门的电脑中,供税务部门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审核,为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准确、科学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可以如实记录每一笔收入。业主不必亲自看守前台,既减轻了业主的管理负担,又起到了前台监督经营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加强企业管理,从而有效避免偷税漏税。

这次实习是有益的,为我将来步入社会工作准备了很多很好的知识和经验。

实习地点: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

实习时间:2008年4月10 ~ 2008年5月15。

年级:2005级:法律秘书班。: 51.

关键字

行政诉讼立案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疏漏

限时合议庭

首先感谢酒泉市肃州区司法局城关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们对我实习的帮助和指导,感谢你们对我顺利实习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和酒泉市苏州司法局安排的。通过实习,我获得了专业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巩固和检验了这几年的知识水平。在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审判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也做过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对涉及的一些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注意将所学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实习期间,主要对以下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参与了部分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并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73户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日照、通风权利。

1:案例来源

七十三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富康家园世界”严重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180-93,违反了《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其出入和消防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找政府协调后,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2.本案的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酒泉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富康家园世界》规划许可的审核发放经过了严格的规划,广泛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富康家园世界与城市北侧居民居住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50180-93及被告提出的《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富康家的世界”不适用《酒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决的结果

经过多次合议,合议庭作出判决:判决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是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本案的审理,我认为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胜诉的难度很大。如果人民检察院行政案件原告胜诉,媒体会大力报道,并以此为榜样。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这样的现象不应该存在于法治社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告很难胜诉,主要是司法和行政没有完全区分、制约和相互牵连。权力大于法律,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院或多或少受到了行政的影响:法院虽然是司法机关,但其办公楼用地和宿舍用地必须经过规划局的审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起刑事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肃州区法院也是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庭审时限很短,感觉庭审只是走走过场,法官对这个案子怎么判已经有了结论。

通过对这些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我可以看到,虽然审判时限很短,但必要的程序非常完备,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审判环境是可以改善的。

三。公民收废品诉酒泉市公安局宿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缘起:2008年,本案原告在清理从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收购的废品时,右手掌被掺杂在废品中的雷管炸掉,右腿胸部被雷管炸伤,签为四级伤残。此事上报后,他将剩余雷管交给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要求其查清雷管来源,但被告称查不出雷管来源。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雷管的来源给原告一个明确的书面结论。

由于案件尚未审结,无法得知法院将如何宣判。本案中,通过对原告教育背景和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有很多感触:表面上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的人,文化程度不高,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从更深层次来看:一方面,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他无法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如何委托代理人,如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向合议庭出示,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局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治安安全是公安系统最基本的行政职能。对于雷管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即使原告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认真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从这个案例中,我看到我国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同时也深深感受到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服务职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在本案中,被告通过欺诈手段与另一名已婚妇女结婚。原告以重婚罪起诉她。通过这个案例,我不禁想到了新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婚姻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政府还是个人?个人如何在婚姻风险中保护自己?政府如何加强管理,降低结婚风险?我觉得这些问题应该是改革新规出台后,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要考虑的问题。

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杨新宇,男,18岁,酒泉市第一中学学生,住酒泉市肃州区东环南路18号;

被告:酒泉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肖国年,总裁。

第三人:王斌,男,53岁,酒泉市第一中学教师兼班主任。

第三人:陈丽敏,男,23岁,酒泉市第一中学教师兼校团支书。

第三人:杨国祥,男,44岁,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7年2月26日下午,我因故缺席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趁我不在教室,随意翻找我的书包,翻出校外女生的来信,带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就去要了。王斌让我把信说清楚,不然就不给我书包。为了防止信的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就想走,但王斌不让我走。校队秘书陈丽敏走过来,一把抓住我,要我把信拿走。我急忙把信塞进嘴里。陈丽敏打了我的脸,挠了我的嘴。他拿不到信,带我去了三楼的阅览室,锁了门。为了摆脱老师的殴打,我跳上窗台,试图从窗口逃走。这时听到有老师尖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摔下楼,造成骨折、肺出血等多处严重后果。除被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尚有父母因陪护旷工损失收入及营养费用13000余元。要求被告承担我受伤治疗的全部费用,赔偿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问题。

被告酒泉一中辩称,原告无故缺课,班主任王斌为防止放在课桌里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和钱包拿到办公室。怕钱包里有钱,他打开钱包,找到未开封的信封,拿出信纸,一看是原告的早恋信,就放在了桌子上。这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找他谈话,找出旷工原因,进行说服教育。原告不服指令,突然从桌上拿起情书,放在嘴里,拎起书包就走。王斌拦住他,被原告推倒。说到这里,陈丽敏听到四楼有动静,就急忙跑到三楼去看。他面对面拥抱了原告。因为他看到原告嘴巴特别鼓,脸色苍白,怕他噎着,就用手在嘴里挖东西。原告用头撞击并撕扯陈丽敏的衣服,试图挣脱。双方把他们拖到阅览室。陈丽敏让原告吐出嘴里的东西,放在烤箱里烧,于是原告先进屋了。杨应强老师进去的时候发现原告站在窗户上,就把腿往前拉,让她下来。原告将杨老师推倒在地。就在杨惊呼的时候,教务处主任张听到了声音,赶紧跑到窗口。只见原告双手抓住外窗台,从左往右移动,由于没有东西可踩,失去了地面。原告伤情现已恢复,我校已为其支付12698.83元。原告坠楼是自己所为,与学校的教育没有因果关系,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要求原告返还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丽敏认为被告的话是真实的,提出他们是在执行职务,没有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阅读原告信件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害;陈丽敏使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并殴打原告,对原告摔倒负有直接责任。原告治疗损伤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三年级二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系被告学校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2008年3月26日下午,原告第二、三节课缺课。当王斌去教室时,他发现原告不在。因为在课桌里看到了原告的书包和钱包,看钱包时发现了原告的早恋信,于是将书包、钱包和信拿到了办公室。原告第三节课回来上课,知道自己的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了,就去要。王斌要求原告澄清早恋信件的问题,但原告不肯谈,抢了一些信件和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然后,陈丽敏到达并拥抱了原告。原告正要把信放进嘴里。陈丽敏抠了原告的嘴,却没抠出那封信。原告试图挣脱,双方撕扯进三楼阅览室。此时,在场的校方人员建议原告把信吐到阅览室里,在炉子里烧掉。原告拿着一封信走进了里屋。图书管理员杨应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站在窗台上,上前制止,被原告撞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生坠落,致右侧肋骨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性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过住院治疗,伤势已经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费10830.83元、护理费1768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143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读损失收入7044.16元。

肃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得擅自旷课和早恋。因原告违反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班级检查时发现了原告的逃课和情书,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不是私自拆信。但原告抢信的时候,王斌不够冷静,方法太简单。作为一名教师,陈丽敏应该在事情发生时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但在原告将信塞进嘴里时,又与原告撕扯,并采取措施迫使其吐出信,明显不妥。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使原告急于离开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此时原告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他本应预见到跳窗逃生的危险,但他不顾阻拦,执意跳窗逃生,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丽敏对原告的管教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治疗期间原告垫付的钱,被告承担一部分,其余由原告承担。因原告目前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亲的第三人杨国祥返还给被告。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2008年2月4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受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2)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5,438+04,398.83元,被告还应承担65,438+07,654,38+048.37元;(3)驳回双方的其他请求。

判决后,杨新宇、杨国祥不服,上诉至酒泉中院,认为其落下残疾是王斌擅自搜信、陈丽敏连续施暴所致,要求学校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酒泉一中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愈合异常,对其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酒泉中院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信件。王斌擅自打开杨新宇的一段书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规定。陈丽敏在口中抠信明显不当,致使从窗口走开,对造成一定损害,侵害了杨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陈丽敏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杨新宇对其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负有责任,其上诉得到全额赔偿,我院难以支持。杨新宇还年轻,右臂功能因伤受到影响,学校应该酌情给他一些伤残赔偿金。王斌、陈丽敏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天津市第四十八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杨新宇目前没有经济收入,他的份额应该由他的父亲杨国祥承担。综上,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121、131条作出如下判决:(65438+)(二)原审法院判决书第一条修改为:杨新宇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陪伴费(3)加判:酒泉市第一中学一次性支付杨新宇伤残补助金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

案例研究: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纠纷是由原告杨新宇的旷课和违反校规引起的。虽然学校老师主观上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其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一,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未成年,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隐私权。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时,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有权检查通信的机关工作人员。杨新宇不在的时候,班主任无权打开和检查他的信的内容。为了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其他同学可以代为保管,或者带到办公室保管。但未经当事人同意和缺席,绝对禁止翻查他的书包和物品,更不要开拆检查他的信件。打开和检查他人的信件侵犯了通信所有者的自由和隐私。

其次,老师拆开原告的信后,看了信的内容,知道原告的信是别人写的情书。对此,老师本应该向他解释早恋的影响,提醒他注意。不过老师让他说清楚早恋信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他走,他也不会把信还给原告,让其他老师也知道了早恋的问题。另一个老师来挖原告塞到嘴里的信,其实是为了让原告交出信。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第三,老师为了拿到原告的信,在原告往嘴里塞信的时候,用手在原告嘴里抠信;与原告撕扯,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焚烧,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由第三方实施),原告才得以从窗口逃出,坠落摆脱这种困境。被告应对坠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仅包括原告因治疗伤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还包括因摔伤而影响原告未来劳动能力的赔偿。

但原告的摔倒与原告从窗户逃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应预见到通过窗户逃生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但仍坚持通过窗户逃生,导致摔伤,故原告本人也有责任。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不遵守校规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的纪律责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在实习期间,我从其他案例中学到了很多。在近一个月的实习中,基本掌握了档案整理、清理、归类、封存的具体操作细节。实践中,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反诉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部分司法文书的书写得到了巩固;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司法程序的具体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践,我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了实际工作中。理论和实践密不可分。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这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让我了解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进一步掌握了专业术语;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一起交流思想,互相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待人接物的方法,这些是我在书本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期间,作为一名知行合一的学生,我努力做一名知行文化的使者,把知行介绍给各界朋友,让他们亲近知行。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向酒泉市苏州司法局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以及在实习期间帮助我的朋友和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