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烟花爆竹最新政策

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净化城市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鱼台县市区、镇街和黄章化学工业区禁区。

(1)鱼台县东至东鱼河,西至Y199(鱼屯至孟楼线),南至Y209(双函至大朱庄线),北至滨湖路。

包括顾婷社区、和平村、艾国村、建设村、云南村、周堂村、段冬村、段曦村、姜庄村、李庄村、八里湾村、王子梁村、庙集村、沈龙村、王庄村、杨楼村、双韩村、土楼村、李更卜村、姜庄村。滨湖街道冠宇社区、花园俱乐部、站前社区、孝贤社区、胡灵社区、郁芳社区、运河社区、星宇社区、解放居委会、新华居委会、新民居委会、米潭村、中心村、陶楼村、前进村、云贝村、马市庄村、七圣堂村、胜利村、何琳村、大聂村、高庄村等唐马镇翰林社区、梁庄村、古瓦村、朱庄村、郑庄村、陈冰村、唐马村、振华村、庄宗村、卷棚楼村、宋庄村、杨辛庄村;王璐镇孟楼村、潘庄村、张淼村、石楼村、窦李嫣村、刘庄村、后闫村、耿庄村。

(2)老寨镇东临双河煤矿,西接延吉排灌站,南接老东村、老西村牌坊街,北接丁盛工贸。包括双河村、闫集村、老北村。

(3)汤马镇东至双竹路;西至青年路;南直镇居民供销加油站;北到南环路。包括卷棚楼村、汤马村、振华村、隋庄村、庄宗村、陈冰村和郑庄村。

(4)王璐镇东至刘庄251省道三岔路口,西至惠河,南至米市街水系,北至稻香街。包括唐晨村和王璐村。

(5)黄章镇东至陈店村,西至刘楼村,南至陈达村,北至农贸市场。包括王虎嘉园、京杭嘉园、东丈社区、陈达村、刘楼村、解家村、陈店村。

(6)清河镇东至清河镇卫生院前街,西至老万福河堤,南至老万福河大桥,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括清河村和张佑方村。

(7)罗屯镇东至罗屯粮食所,西至罗屯西干渠,南至罗屯村界,北至曲庄村。包括罗屯村和曲庄村。

(8)李哥镇东至花园路,西至中王村路口,南至中石油加油站,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括李哥村。

(9)玉城镇东至景观场戴颖路,西至西环路,南至浍河与金鱼河交汇处,北至北环路。中东北村,中东南村,中西部北村,中西部南村。

(10)王淼镇东至张集村,西至新菜市场,北至张集路、苗圃路,南至早草线、王淼中学。包括张集村、王淼村和马庄村。

(11)黄章化学工业区东至兴业路、富康大道,西至芦花西路、张武公路,南至滨湖四路,北至兴华路。

第三条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县政府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市区、乡镇街道和黄章化工园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活动。

(二)制止和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收集并妥善处置涉案烟花爆竹;查处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在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中阻碍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与辖区内的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四)根据县政府的安排,做好全市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有关镇、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并建立联络制度。

有关城镇、村庄和居民区应当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栏;如乔迁新居、开业、奠基、封顶等。辖区内,及时告知门口,防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

(四)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应当由产权人或者使用单位设置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八条禁放区内全年禁止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GB10631—2013)和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内,个人可以燃放标有“个人燃放类”的C、D级烟花爆竹。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外、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或者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禁止燃放的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宾馆、酒店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劝阻在宴会和其他活动中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五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字[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