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的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在任期内、任期届满前或者因调离、退休、辞职、免职、辞退等原因离任前,对学校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作出的评价。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为其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第五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负责人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职责,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办学经费的筹措方式,是否逐年增长,收支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三)学校的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效益如何;

(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是否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九)授权审计部门和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审计机关接到主管部门授权通知后,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发出审计通知书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不作出审计决定。第八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自身的审计结果,以及社会审计组织核实后的相关审计结果。第九条审计机关开展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其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业绩、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承担的责任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表彰、奖励或者处理、处罚的建议。第十条评价中小学校长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绩效,应当采用比较评审的方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与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目标、与任职时学校的财务状况、与社会公认的原则进行比较。第十一条评价中小学校长应对学校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应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般领导责任、重大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