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中衔接条例
法律分析:高中转学相关政策规定《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时,可持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向原学校申请转学。凡转学学生,本人持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直接与拟转学学校联系,征得转学学校同意并考核合格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学校和专业招生。一般不允许转系(专业)、转校。父母工作调动、工作变动不能作为调动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转系、转专业,认真审核学生情况。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转系(专业)手续,应在每学年前办理。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全部考试,并通过考试后才能转校、转系或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