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务员警察的身体时间

一般来说,公安系统的体检在面试前进行,具体体检时间无法确定。建议与招聘单位取得联系。也可以第一时间关注接收招聘信息。com/html/guide/fdzx/5747.html。

附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部手术

第一条身高和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 cm,体重不低于45 kg(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部门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 cm,体重可放宽至48kg;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 cm,体重可放宽至43 kg)。

(2)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能录用。

根据以下方法判断肥胖或消瘦的人: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的人太瘦。

标准重量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标准重量上下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公斤)-标准体重(公斤)】÷标准体重(公斤)× 100%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造成二次创伤、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就业。

第三条有胸腹腔重要器官手术史者(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得录用。

第四条患有骨骼、关节、滑液囊和肿胀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位、脊柱慢性疾病、胸部畸形、脊柱侧凸、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伴指(趾)关节肥大和功能障碍者不得录用。第五条双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股骨膝内翻内髁间距离和胫骨膝外翻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者步态异常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和外观的手指(趾),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距离行走的鸡眼、老茧,严重皲裂者不得录用。第七条影响面部或功能的各部位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囊肿、疤痕及疤痕体质不能录用。第八条颈部僵硬、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淋巴结结核等不能录用。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下肢重度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如炎症、结核、结石及其后遗症,影响其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等,不得录用。

皮肤病学

第十一条患有严重腋臭、头癣、全身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患者(共同生活)有密切接触史以及其他传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肤病的人员不得就业。第十二条影响面部的血管痣、色素痣,身体暴露部位有明显疤痕、瘢痕、色素眦等大面积瘢痕挛缩者,不能录用。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得就业。第十四条纹身师不得从业。

Neco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和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上岗。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列范围的,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的人不能就业。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种类型肺结核、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患者不能作为第二十条。患有胃及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线)、肝胆脾胰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者不能录用。

可以采用以下情况:

(1)仰卧位,呼吸平静,肝脏在右侧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2 cm(剑突下不超过3 cm),柔软、细滑,无压痛和穿刺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态良好。

(2)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体征者。

(3)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脾大者,左肋缘下不超过65438±0cm,无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肿大小于3 cm,没有脾功能亢进。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的酶试验为40单位或更多。

(二)乙肝表面抗原(HBSAg)酶试验阳性。

(三)各种慢性肝炎和各种肝病患者。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病不能录用。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第二十五条除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 g/dl、女性高于8 g/dl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就业。第二十六条各类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和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就业。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精神病、癔病、遗尿、晕厥、梦游、神经症(经常头晕、失眠、明显记忆力减退)和智力低下病史的人员不得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1)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期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2)十三岁以后未发生过遗尿。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就业。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一条丧失嗅觉的人不能就业。第三十二条聋人;双侧听力耳语小于4米;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耳语不足3米者不能录用。第三十三条患有眩晕、严重晕车、晕船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耳部畸形、外耳道闭锁、耳前瘘管反复炎症、耳道及外耳道湿疹、耳真菌病不得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不能治愈的耳部疾病不得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重度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和慢性鼻病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患有影响吞咽和发音且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的,不得录用。

第三十八条眼科,双眼视力小于5 .0,中心周围视野30度,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的,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等影响眼功能的疾病不得录用。

第四十一条有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同性内斜视15度以上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者不得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得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和牙齿缺失均为两个以上,且三个以上不在一起;颌骨关节疾病、严重牙周病、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