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要求;
(1)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复印件,验原件);
(2)《市级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3)申办报告,其内容应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主办单位、启动资金及投资人、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场地、校长、专任教师、内部管理制度等。(1原文);
(4)主办单位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主办单位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教育培训机构第一届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全体成员签字,1份原件);
(八)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资金来源验资报告(1份原件);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消防资质证明(1复印件,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履历证明(1复印件,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1复印件,验原件);
(13)会计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1复印件,验原件)
处理流程:
(1)申请。主办方向区教育局成人教育处提交申办材料;
(2)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的初审意见和需提交的初审意见;
(4)复习。区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估组实地评估办学条件并提出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意见和当地教育发展规划,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认证。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7)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