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关于江西高考农村贫困学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的通知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厅发[2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高校专项、苏联专项等我省招生专项计划的政策宣传、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各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殊招生的实施区域和申请条件
(一)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2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赣县、上犹、安远、宁都、杜愚、兴国、会昌、寻乌、石城、瑞金、南康、遂川县、万安县、永新、井冈山、吉安、上饶、横峰。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已取得实施县(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在实施地连续3年以上具有当地户籍,且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3.本人连续3年在户口所在地县高中就读,实际就读。
(二)我省地方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为全省。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获得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考生户籍在本省农村。
(三)我省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为58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原规划县:赣县、上犹、安远、宁都、杜愚、兴国、会昌、寻乌、石城、瑞金、南康、章贡区、新丰、定南县、全南县、崇义、寻乌。吉水、峡江、永丰、安福、新干、太和、井冈山、上饶、横峰、余干县、鄱阳、砚山、宜阳县、广丰、乐安、广昌、程楠、黎川县、南丰、崇仁、宜黄、金溪、资溪。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已取得实施县(区)普通高考资格;2.本人和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实施地区农村户籍,本人具有当地户籍连续3年以上;3.本人连续3年在户籍所在县(区)高中就读,并实际就读。
(四)我省苏区专项规划实施区域为原规划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54个县:赣州市(18县)、吉安市(13县)、新余市(2县),以及黎川县、广昌县、乐安县、宜黄县、崇仁县、南丰县、南城县、资溪县。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已取得实施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2.本人在实施地区连续3年以上具有当地户籍。
二、资格审查
专升本考生资格实行四级联考制,由中学逐一审查,县(区)招办逐一审核,设区市招办集中核查,省教育考试院随机抽查。
(1)国家专场:符合条件的考生应于4月20日前到其录取的县(区)招办领取或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家专场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考生承诺部分并签字,于4月30日前提交至其录取的县(区)招办。县(区)招办于5月15日前完成公示,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办。
(2)地方专场:各县(区)招办于4月30日前对江西省所有农村户籍考生的户籍信息进行统一审核和公示。县(区)招办将公示名单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办。
(三)高校专场:符合条件的考生应于4月25日前登录阳光高考平台(网站/)完成报名,到县(区)招办领取或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江西省高校招生专场报考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考生承诺书并签字,交县(区)招办审核留存。相关县(区)招办在5月15日前根据网报系统提供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于5月2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办,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公示。5月底前,相关高校将完成对考生其他条件的审核,并公示审核通过名单。
(4)苏区特长生:地区县(区)招办于4月30日前对连续三年以上具有当地户籍的考生进行统一考试和公示,并将《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苏区特长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于5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办。
(5)关于考生户籍的认定。
1.农村户籍考生(以下简称“农村考生”)的认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推进户籍改革的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认定为“农村考生”:
(1)未变更的考生户口簿标注为“农业户口”;
(2)变更户籍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城乡分类代码为“220”和“210”(以国家统计局使用的最新城乡分类代码为准)(见附件4);
(3)变更户籍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城乡分类代码不是“220”或“210”,而是在户籍变更前属于“农业户口”,且户口未转移。
2.“本地户籍连续3年以上”的认定,从高一开学到本次高考报名,一直在本地县(区)。
3.考生的户籍、学籍信息必须与考生网上填写的信息一致。如有不符,须及时向县(区)招办申请更正。
第三,信息公开
各地学校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完善举报核实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来信来访。
通过国家专升本、地方专升本、大学专升本和苏联专升本资格考试的考生名单应分别在毕业学校、县(区)招办、设区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网站和班级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学校、学校、户籍、专项招生类别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公示通过上述专项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专项面试后入选的考生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
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具备志愿填报上述专项计划和招生的资格。
第四,招生计划管理
(1)规划
专项计划单独编制(其中,高校专项计划按高校自主招生办法执行),按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执行。省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做好规划。
(二)计划公告
国家专项单批,按实行一本分数线的院校和实行二本分数线的院校分别公布。
地方专项和苏联专项都纳入一个批次录取,单独计划,招生院校分批设码。
五、招生原则
(一)国家专项:实行平行志愿,按平行志愿规则执行。
(2)高校专项计划:参照高校自主招生办法。
(3)不仅有地方专项和苏联专项的批次,还有招生院校的单独代码,作为统招计划列为同一批次。填报时根据考生填报的批次志愿,未取得专项资格填报专项计划院校代码的志愿全部无效。
(四)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征集志愿投档时线上生源不足的相关高校,要执行统一的降分投档政策,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5)符合专项申请资格的贫困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招生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招生计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各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要深入中学、班级,面向考生和家长,重点宣传实施专项计划的意义、申请条件、录取方式等。要实行区域高中全覆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考生都能充分知晓,特别是在志愿填报期间。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积极报考。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招生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审查专项考生资格,认真细致地做好专项考生名单的收集、公示和上报工作,防止出现漏报、错报现象,及时处理各类来信来访,不直接推升问题和矛盾。
七、违反纪律。
在专项计划报名、审核、录取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伪造、涂改、篡改、伪造户籍等虚假个人信息,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视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专项计划报名、录取资格,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对违反相关学校、单位和公职人员规章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0791-8676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