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以下简称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周凤号、秦阿房宫、汉代长安城、唐代大明宫等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未央宫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第三条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未央宫遗址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未央宫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由未央宫区人民政府负责。

汉代长安特区管委会负责未央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与未央宫遗址保护相关的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第五条未央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未央宫遗址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未央宫遗址不得转让、抵押,设立博物馆、保管所、游览场所时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未央宫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八条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未央宫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市有关部门、未央区市人民政府和汉长安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的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

禁止在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任何危及遗址安全、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第十条在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和完整的活动。除保护、展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外,遗址本身不得进行任何作业,禁止进行其他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增建建(构)筑物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在未央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未央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未央宫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在不破坏未央宫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展示。

在未央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遗址环境风貌,污染环境,危害遗址安全。第十三条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以及建(构)筑物、景观设施的色彩、规模和风格应当符合未央宫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园林绿化应采用当地植物品种。第十四条如果植被、建筑物等。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可能对遗址本身和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长安特区管委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第十五条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第十六条长安经济特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汉长安特区管委会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未央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应当就地保护。发现和出土的文物,应当移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央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