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打架,构成轻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但是学校的保险单丢了。我该怎么办?

第一节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

研究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这不仅是我们研究校园伤害事故的前提,明确各方的事故责任性质,对正确处理和预防校园伤害事故提出积极的建议,而且对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看法不一。有人将其定义为:“校园伤害事故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身上的事故”;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的人身伤害事故”。实际上,上述定义要么在事故的主观方面过于狭隘,在受伤害主体方面过于宽泛,要么在对校园空间的理解上过于狭隘,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把握。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键在于事故本身是否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如果事故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另一方面,如果事故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如学生在放假后的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则不属于本案。总之,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它侵犯了受害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第一,事故必须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第二,被害人是在校未成年人;第三,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第四,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第五,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为了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还必须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范围,包括学生范围、校园伤害事故范围和事故类型。

(一)学生范围

正确界定学生范围是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一环。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法律界定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不是为了保护普通学生,而是为了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权利受到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的人。所以,校园伤害事故一定是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幼儿园的孩子虽然不是学生,但因为是未成年人,应该算是在校学生;中小学校和成年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和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比照适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的相关规定。至于大学生,他们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成年人。不需要特殊保护,因此不应将其纳入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的基本活动是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应仅限于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一般在校内进行,但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包括在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即这种伤害事故在校内和校外都有可能发生;可能发生在上课和上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上课和下课期间;可能发生在学期和学年的常规教学时间,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校园伤害事故”不能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结合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将儿童和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与学校组织的时间、地点和活动联系起来理解和认识。如果事故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即使发生在校外,如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比赛、参观、学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另一方面,如果事故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如周末或寒暑假学生擅自在校园内玩耍造成的伤害,即使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也不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学校或幼儿园的班车,要限定在班车的门口,包括上下车时的安全防护。

(2)事故类型

包括学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以及学生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既包括学生自身和他人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也包括精神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教育部2006年6月25日颁布的部门行政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可以认定: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学习期间,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的特殊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人主要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施暴者可能是学生、学校老师,也可能是校外的第三人。

(二)时间的特异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结果之一或两者必须发生在幼儿园、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引导和保护儿童、学生责任的期间。比如寄宿制学生从进校门到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离校的时间段;“门当户对”的原则是从进校门到出校门的时期;从孩子被家长交给幼师到家长把孩子带离幼儿园;学校组织的活动是从学生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的时间到活动结束离开地点的时间等。

(3)位置的特异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之一或两者必须发生在幼儿园、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引导和保护儿童、学生责任的地理范围内,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礼堂等。

主观方面的特殊性

校园伤害事故可能由故意、过失、无过失的意外造成。但总体来看,事故当事人大多是出于过失、疏忽、失职,很少是出于故意,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过错。

(5)结果的特异性

校园伤害事故必然导致儿童、中小学生等受害者受到人身伤害。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通常是由于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人身权利而造成的;身体伤害主要是由暴力或其他事故造成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有时可能同时发生,即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对儿童、中小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也可能对其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第二节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但目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清单上,缺乏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分析;分类逻辑也存在一些混乱,不利于查找事故原因,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分类上,应当从教育的具体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为了有助于区分法律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校园伤害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校园伤害案件分为四种类型: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和受害人与第三人有相同过错的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因其过错未尽到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采取其他不当方式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较为普遍,既可以表现为学校物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可以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义务。学校事故根据学校的过错可分为故意事故和过失事故。

(一)学校存在故意校园伤害事故

1.学校直接故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事故大多是由学校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造成的。1999 165438+10月10,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学二年级6班学生胡某在课堂上与女同学倪某发生争执。胡某用打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某的脸。苗某某打胡最后一巴掌时,胡说听不见。经鉴定,胡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为轻伤一级。苗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1年管制。

2.学校间接和故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事故大多是由于学校人员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造成的。1999年4月,湖北宜昌市蔡华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建围墙。由于缺乏资金,校长简在没有向建设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聘请了村里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施工。由于围栏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外部砂石的挤压下,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学校方向倾斜。从那以后,简和陈某只是简单地处理了一下,在裂缝处建造水泥柱加固后继续施工。1999 6月14日下午3点,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伤14人。侯健和陈某均因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学校发生过失校园伤害事故的。

在学校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多为“过失”,较少为“故意”。对于因学校的过失或过于自信造成的学校事故,学校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过失责任。

1.校舍或学校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据相关报道,目前全国中小学危房13万平方米,已成为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6月5438+10月11日下午,浙江温州乐清后横小学学生郑在学校二楼教室外走廊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坠楼。父亲郑作为法定代表人将学校告上法庭。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 cm,通道宽度为137 cm,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未制止郑等人在频道上玩游戏,管理上存在明显失误,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判令学校赔偿郑某各项损失7.3万元。

2.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器材、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也容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下午放学后,梁潇,一名广州的中学生,在学校踢足球。梁潇在球门下跳了起来,双手吊在球门横梁上踢球。不料,可拆卸的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梁潇摔倒在地,被球门架击中头部,导致脑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

3.学校对楼道、照明、暖气等设施管理疏忽造成的伤害。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称,2000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165438,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河南省徐旭县沈剑乡第一中学,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五台镇中学,陕西省长安县瞿伟镇中学,这充分暴露了一些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

4.教师课堂管理失误导致的伤害事故。

这种事故容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上,也发生在文化课上。徐和蔡是浙江省温州市小学的同班同学。1998 65438+2月17下午第二节课,徐和蔡互相做着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并没有阻止。坐在第一排的蔡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许,击中许的右眼。徐的同桌立即向潘汇报,潘询问情况后只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对徐的伤情并不了解。下课后,徐的母亲,谁是在学校代课,送徐到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视力下降至O.3,属10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教室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未及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故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学校对学生课间自由活动疏于管理造成的伤害事故。

1996 5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五年级学生廖、张追逐游戏。眼看张某就要追上来,廖跑到阅览室,用力砸阅览室的玻璃门,把门上的玻璃砸碎。廖的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韧带被划破,食指功能丧失。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没有制止,属于教育管理过错。

6.因学校在组织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中的管理过失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由于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学生踩踏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由于组织管理不当,容易发生翻船、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甚至出现几十人的严重伤亡。2000年5月28日下午4点,陕北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掉下悬崖,23人当场死亡。另外两人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他大部分学生伤势严重。

7.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疏忽造成的伤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庆市观音桥中学15岁女学生小英因举报一群社会青年欺凌弱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手臂上砍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县阳西区新溪乡五仙岩村、铜鼓山村、普家壕村小学及部分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疫苗。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晕、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许多儿童已经死亡。

1999 4月15日,浙江建德山村镇初级中学立业分校发生一起严重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部分学生无生命危险,但身体、躯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很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于这种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学校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也比较容易确定。当然这种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因此,应深入研究学校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加强预防,努力营造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二,学生及其监护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不是学校的过错,而是学生自身的过失或过错,或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根据学生自身情况,这类事故大概有以下几种原因:打架斗殴,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比如被老师批评后认为自己没脸见人而服毒的学生;学生有特殊体质或疾病,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突发急症,抢夺生命的意外;安全意识不强,防范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法律法规,从事危险行为或游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等。此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缺乏对自己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存在缺陷,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这种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往往受到更大程度的冲击。如果事故责任不清,遇难者亲属很难接受事实。通过加强教育改革、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安全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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