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公办初中招生模式
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所在地区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在本地区范围内招生。完成招生计划后,如需扩招,学校将扩招计划上报区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公办学校不得超计划跨专业招生。
广州市黄埔区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促进我区义务教育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及《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招生行为管理。
(一)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区招生政策和监督、协调、指导各校招生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区招生办实施。
(三)各中小学都要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的招生工作,接受招生投诉。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各校招生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生源查找和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公告公开。对于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获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所在地区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在本地区范围内招生。完成招生计划后,如需扩招,学校将扩招计划上报区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公办学校不得超计划跨专业招生。
(6)严禁计算机派位、集团化办学、九年义务教育办学等做法。
(7)区属公办外国语学校的招生方式应与辖区内其他区属公办中小学的招生方式一致,即采取区属确定的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方式进行招生。
(八)学校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招收新生必须先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入学,不得有违规招生行为。(九)学校应当均衡安排班级,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按照学生成绩安排班级,不得为安排班级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十)学校要严格执行“一人一国籍,同一国籍,国籍随人走”的要求,严禁“分国籍”、“双学籍”。
(十一)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特长生招生。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海外班”等名义招生。
(十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要同步招生,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选拔学生。
第二,公立小学招生
(一)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相对就近入学考试。凡在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具有中国人民国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或免试入学的,由其父亲(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对应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如果入学期限推迟,你应该立即入学。
(二)小学学位分配以实际居住地为准,户必须一致。“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有效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方,或者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11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者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场所;“人人必须一致”是指适龄儿童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相同,户籍户主与房产所有人或承租人相同,因此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区11无房产,需要在祖籍房产居住的,户籍户主与房产所有人或承租人一致,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祖籍。
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在广州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并及时向指定学校提交审核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子女(被监护人)户籍一致的当地居民户口簿(户主必须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 房产证)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11无房产,需要租房的,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表,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信息。 租住的房屋应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住所。新租户、拆迁户、二手楼入驻时间必须在当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
(三)按照对口招生和统筹安排小学服务区招生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生源调整和本区学校综合布局划定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在我区,学校服务区内招生人数的界定和学校招生人数的统筹安排实行以下办法:
1.进入服务区:
(1)是手续齐全的一手房,能提供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本区域居民户口簿,以及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协议(即户主与房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归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
(2)是手续齐全、各种交易手续齐全的二手房,只要住宅单元所有权人过去无子女在相应区域小学1-3年级就读,房产归适龄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并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本区域居民户口簿,以及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协议。
(3)家庭财产属于祖辈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11无任何财产的,可提供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有相同户籍的家庭的户口簿(户主须为祖辈),以及与户籍一致的财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发票、购房协议(房产须为祖辈所有)。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属于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适龄子女及其父母在广州11区无房产;且适龄儿童父亲(母亲)出生前已在集体户落户,适龄儿童出生后首次在集体户落户。
(5)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政策性照顾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2)并经审核同意的学生,可提供其实际居住地在小学招生地段范围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协议,或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表等有效居住证明。
2.学位的总体安排:
(1)本区户籍属于已办理手续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租房者适龄子女。房屋是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住所,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无房产,可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表,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的祖先。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属于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父母在广州市11区无房产,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符,或者出生后属于集体户。
(3)因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无房产11,户口挂靠在本区户籍居民名下。
(4)因本地区拆迁导致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
(5)同一户籍、同一房产或同一出租屋的学生,已在对口服务区学校就读1-3年级(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出租屋的学校只安排一个学位,多子女家庭除外)。
(6)父亲(母亲)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通用捷通卡”的,持卡人及其适龄子女属于非广州户籍。
(7)父亲(母亲)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被认定人及其适龄子女属于非穗户籍。
(8)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政策照顾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2),父母在我区企业工作但不在我区实际居住的非穗籍适龄儿童。
(9)参加我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始年级积分入学并经批准获得入学名额的适龄儿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0)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不拥有产权房,且该房屋在我区租住地为唯一居住地,且该房屋前业主或承租人无子女在我区公办小学1-3年级就读的,须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表, 并且合同还必须满足今年4月30日前已租住此房一年及以上且未来已租住不少于三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的需求。
(四)有分校的小学应全面负责其分校招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五)各小学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级规模,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
三、公办初中招生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十一个区)且毕业于我区公办小学的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生),遵循“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继续采取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方式,在毕业院校或计算机随机分配学位给对口生。,
(二)在区外就读、户籍在我区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回我区继续就读(即从外地回来的和已在其他地区居住的),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向区招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子女(被监护人)有相同户籍的本区常住居民户口簿,户籍时间截至当年4月30日;
2.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应为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住所);学生父亲(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要租房的,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和广州市房产交易登记部门为适龄儿童及家长印制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3.加盖毕业小学公章的《全国学籍信息表》(毕业学校从全国学籍管理系统打印,在广州其他区就读的学生只需提供《广州市学籍信息表》)。
4.跨地区申请表。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区小学毕业班升学办法安排升学。
(三)对于具有本地户籍的本地民办小学毕业生,或在区内其他地区公办小学就读的本地户籍小学毕业生,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申请在相应户籍的公办初中学校进行跨区域教育的,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统一集中向区招生办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按对口中学或电脑随机派位分配学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集资建房证、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
3.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广州市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4.横断面申请表。
(四)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我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如欲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初中就读,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提出入学申请,按本区升学办法入学。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统筹安排在我区就读公办学位或政府购买民办学位:
1.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父亲(母亲)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通用捷通卡”的人员。
2.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父母是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认定的科技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者。
3.本区非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政策照顾条件,父母在我区工作或实际居住。
4.参加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并经批准获得入学名额者(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房屋租住地在我区的为唯一居住地。此房之前的业主或租户,无子女在我区公办初中就读,须持有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表。合同还必须满足承租人的适龄子女在今年4月30日前已租住该房屋一年及以上,且未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的需求。
(六)学校应按规定严格控制班级规模,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人。
(7)2020年起,全面取消初中各类特长生招生。
(八)市属公办外国语学校初中采取“学生自主报名,学校组织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
第四,民办中小学招生
(一)批准招生计划。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跨地区招生,其招生计划由区教育局直接审批。这方面学生的界定依据是:(1)穗生,以户籍或小学毕业来界定;非广州学生,以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之一的《广东省居住证》地址,或其小学毕业身份来界定地区。
2.具备寄宿制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初核;区教育局根据近年来学校生源分布和名额情况,结合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初步核定学校跨区域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各校跨区域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招生。
(2)网上信息收集和志愿填报。
1.适龄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点击“民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初中报名)”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适龄儿童可根据户籍、学籍或有效证件地址选择一个区填报志愿。
2.报名系统根据民办学校招生区域和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籍、户籍地址、居住证地址等信息)自动匹配符合条件的学校,供适龄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报名,可填报1至2平行志愿。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学生家庭可向拟报名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提供网上报名服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当充分了解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收费标准。
(3)电脑派位录取。
1.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向拟录取新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适龄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完成网上确认流程,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
2.报考人数大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实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结束后,区教育局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四)网上确认、现场报名。
已确定计算机派位资格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中确认其入学,并按规定到拟入学的学校进行登记。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通过计算机派位确定入学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5)复习。
区教育局应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6)补充记录。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时间补录。补录不需要网上注册。家长可直接携带所有相关材料(户口本、学生登记表(初中)、房产证或租房备案证明及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学校现场报名,学校将补充的学生信息名单提交教育局审核。
五、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其他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严禁将捐赠教育与学生入学挂钩。
2.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应当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努力为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特殊残疾儿童需要延期或者免试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对应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3.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应按政策做好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要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因学位不足无法安排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应当引导其就近就读民办学校。
4.父母为非广州户籍的港澳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他们可以通过积分入学申请我区公办学位,也可以入读民办学校。
5.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制辍学、保障就学的法定职责,做好疑似辍学适龄儿童的情况调查和劝返工作,确保“义务教育有保障”。
六、对非法招生的处罚措施。
对不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区教育局将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中,公办学校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对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规民办学校要与年检挂钩。视情节轻重,对学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核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并建议解聘校长及相关责任人。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普教〔2020〕50号)。可移植文档格式文件的扩展名(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