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其他依法制定的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规划。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考虑人口、资源要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滇池等湖泊河流的保护,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协调各类专项规划,符合上一级城乡规划的要求,对城乡空间环境进行统一规划。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没有标准和规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并对县(市、区)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和指导;经批准,可以设立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

县(市)和东川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并接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调查。乡、镇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受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可配备专(兼)职规划协管员,协助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建立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创新管理模式,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水平和效率。第二章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在提交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应当提交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二条工业园区规划由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的工业园区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工业园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园区规划,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