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嘉兴市七星镇中学秋季招生有什么要求?
二、请参考2015的规定:
《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嘉兴市201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嘉教基〔2065 438+05〕47号)规定:
1,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注册入学。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具体学区划分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各区向社会公布。学区内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将未被录取的学生转入附近的公办学校。
2、坚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免费入学、择校入学”的原则,全面推行“零择校”,全面实施均衡班。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举办任何与招生有关的学科和文化知识的笔试、面试,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举办各类“实验班”、“重点班”、“提高班”。在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赠等费用。
3、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首先安排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然后根据户籍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区域内相互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照顾规定的人员(含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子女、台湾同胞子女、援藏援藏干部子女、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返乡浙商子女),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优先统筹照顾安排。政策关怀申请表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4、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规定,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龄视障儿童入读省盲人学校;中度听力障碍或精神发育迟滞的适龄儿童可在嘉兴市特殊学校报名,经评估后入学。轻度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所在学区的学校随班就读。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其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负责送其回家。学校必须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权利,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加强体育、艺术等特殊项目学校的招生管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特色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招收与批准项目一致的特长生。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总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招生总数的5%以内。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示特殊学生学校名单、特殊项目名称和招生名额。
6、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本地区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需要在市级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应当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者具有浙江省户籍,参加市级社会保险。在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就读的,原则上应在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连续缴纳社保后,分别达到1年和2年及以上。根据市政府《关于嘉兴市创建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的意见》(嘉政办发2014104号),新居民公交司机子女可免办《浙江省居住证》和社保连续缴纳的要求。新居民公交司机子女优待申请表见附件3。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和新居民积分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公办学校接收确有困难,可由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