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特岗教师待遇

特岗教师是中央政府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施的一项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教师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特岗教师的安全策略。

1,《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相结合。特岗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免试推荐攻读教育硕士。特岗教师三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教师培养计划》要求的三年基层教学实践。

2、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和评价。对成绩突出、表现良好的予以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农村教育。自愿留在当地学校的,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控制范围,保证与当地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4、实施《计划》的地区要进一步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今后,市、县、乡镇学校教师需要补充时,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

5.各地要为再就业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帮助。

特岗教师的账户管理和待遇

户籍管理

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的户口和档案管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档案关系原则上转移到工作学校所在地。

待遇(补贴和保险)

特岗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照人均1.896万元的标准分配资金。特岗教师年薪水平高于654.38+0.896万元的,由当地政府承担高于部分的工资费用。

其他补贴由各地根据公办教师收入和当地同等条件下中央补贴水平综合确定。同时提供必要的交通补贴、体检费用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保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