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学生剪头发合理吗?
不是不合理的问题,但是已经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我来说几个案例。
1.2006 1.00苏州吴江青云中学发布“理发令”,全校所有“发型不合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标准统一发型。命令下达后,学校专门请了校外的理发师操刀,200多名男生修复了发型。学校也对他们的发型做了统一要求。
3.2009年9月23日,禅城实验高中学生仪容检查。如果发型不合格,他们不能继续上课,直到他们被修剪。该校100多名女生因为头发太长,假期被迫理发。然而,高中三班的32名女生拒绝理发。最终,学校强制这32名女生退学,被“停学”。
4.2009年9月,广东中学的初三女生徐艳平和邱海昌,因为不想把头发剪短,不敢回教室。新学期开始,东方中学规定初三女生剪短发,否则将受到处罚,不准返校。家长认为学校无权剥夺学生的自主权。校方称,这都是为了学生的学业着想。
5.2010年4月,吉林松原宁江五中要求男生头发剪成寸,女生头发剪成“5号”(电影《女篮5号》女主角的发型),否则停课并理发。“五号头”要求刘海不能超过眉毛,鬓角不能遮住耳朵,发根要与脖子齐平。
6.2065438年10月9日,13岁的临猗女孩岳越,因为头发长度不符合学校规定,十天内被赶回家三次。最后一次,她服了农药,死在家里的厕所里。她的学校对学生的外貌有严格的规定,学生的发型是班级评价的指标之一。学校认为张悦的头发太成人化了,不是学生的发型。
学校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学生的发型,可以强制学生把头发剪成学校要求的长度。但如果学校未经学生同意强行给学生理发,给学生造成精神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行动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头发是人体的一部分,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