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按规定录取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和办学模式
第三条学校名称:湖北医学院;国标代码:10929;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上级机关:湖北省教育厅。第四条性质和培养层次:学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开设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口腔医学、儿科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公共企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康复学、生物科学、制药工程、中药学、中药药学、信息资源管理、应用心理学。拥有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优先发展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扩大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学院领导、相关院系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改革学校招生体制和机制;制定招生章程,决定重大招生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地监督招生工作;确定各专业(门类)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要求。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教育部、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名人、公共媒体记者和关心本科招生的学生家长担任社会监督员,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平、公正、公开招生进行监督。
招生办电话:0719-8891093
纪委监察室电话:0719-8891077地址:湖北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政编码:442000学校网址:www.hbmu.edu.cn。
第四章入学条件
第八条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六种重大疾病,我校不予录取。(2)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所列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被我校工科、理科、医学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任意一种颜色中的电线、钥匙、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管理类专业。(3)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所列任何一项的考生,视力矫正至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另一只眼视力矫正至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建议报考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类专业,但管理类专业可报考;双耳听力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完全聋者),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第九条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四肢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体检。如检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生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其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和体检人员的责任。第十条由于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请少数民族语言考生慎重报考。第十一条各专业不规定性别比例。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指定的录取批次和备案资格线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远程网上录取。本科技能第一批、第二批和高考在湖北省招收。第十三条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录入学校后,学校将视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方面情况,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报考专业的第一志愿,然后依次安排第二志愿至第六志愿。未填报志愿但已转档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安排,直至专业计划完成。如有相同分数,理科考生参照其理科综合成绩,文科考生参照其文科综合成绩。
对高考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市、自治区)考生的录取遵循生源地原则,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辞退。第十六条学校不接收未填报志愿和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准考证原件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每学年必须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培养水平
专业化产业
收费标准
研究
费用
基础
学术或职业研究的分支
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护理、口腔医学、儿科
5200元/年学生
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公共企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康复治疗、生物科学、制药工程、中医药学、信息资源管理、应用心理学、精神病学、健康服务与管理、预防医学、智能医学工程。
4000元/年学生
酒店费用
标准一
1200元/年学生
标准2
1000元/年学生
标准3
800元/年生
空调住宿费(比上一栏基本住宿费标准增加)
4间房
120元/年学生
5-6个房间
80元/年生
注:护理(涉外)学生雅思培训需要缴纳3000元/年/生。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考核不合格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奖励和救助措施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普通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部门的有关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奖学金比例约为24%,国家奖学金和奖学金比例约为37%。
第二十一条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完整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包括生源地信用贷款、国家奖学金和畅通的“绿色通道”,以及勤工俭学、“阳光人才工程”、贫困新生补助、临时困难、冬季避寒补助、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健康安全保险等全方位的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关心和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号),凡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工作的医学生子女,均可报考我院2020年本科专业并被录取。根据考生意愿被录取后,可按转校转专业规则优先在同批次调剂专业。
第八章就业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学生完成学业并经考核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由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颁发就业报到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我校毕业生通过学院推荐,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学校每年举办两次大型校园招聘会和数十场供需见面会,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尽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就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必须按入学时签订的就业协议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专科(高职)毕业生可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参加我校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进入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深造。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郑重提醒考生及其家长,我校招生办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人员和顾问的意见仅供考生及其家长参考,任何关于录取的预测都不是我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