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的批复》已于2010 12 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12 365438+起执行。

201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的批复。

(法释[2010]2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钟山中学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65 438+00〕黔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