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转学程序
1.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及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
2.经审核同意后,由转学学校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发起转学申请。
3.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依次进行。
注:每个环节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转学生的条件:
1.学生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可在本市中小学申请转学;
2、学生户口由本市转移到外地的,可以申请转学到其他中小学就读;
3.学生户口随父母本市户口迁移后,户口所在地离原就读学校(以下简称原就读学校)太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特殊原因需经相关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学校之间转学。
办理转(借)款手续的规定:
(1)初中生在毕业年度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高中生在毕业年度下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在一个区内,不办理初中转学手续;在市区或一个县(市)范围内,不办理高中转学手续。
(2)城镇户口,无特殊原因,异地借用,学籍从异地转回。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3)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借读并要求转回学校的学生,须携带借读理由、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及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户口本。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配到空校。
(4)因父母工作调动需要转学的,须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户口本(或父母转学令、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的,分配到空校。
(5)非本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在我市借书: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上;父母双方均从事田间劳动或其他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双方父母都支持边疆建设者。学生应持相关证明到市教育局办理借书手续。
法律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者升学的,应当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移程序,由转学学校和双方学籍部门进行核实。
转入、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注册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注册的转移。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移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