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性侵男生是否构成强奸罪?
据现代快报5月31日报道,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教师因与14周岁以下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猥亵儿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报道称,该女教师在担任受害者班主任期间,多次在家中、酒店等地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就是犯罪事实与判决的性质不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客观上讲,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性交以外的手段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本案中“女教师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明显不符合“以性交以外的手段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罪的客观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将该女教师的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是不准确的。
那么,女老师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视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显然,犯罪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本案被害人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男童,金坛区法院未以强奸罪定罪,在法律层面并无不当。
因此,本案中,男孩被性侵后,遭受了我国刑法中的“另类歧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的受害人只认女性不认男性,所以性侵男童罪,无论是猥亵还是更严重的通奸,通常都是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猥亵儿童罪最高刑期只有五年,与奸淫幼女罪最高死刑相比,明显不足。
性侵男生和性侵女生一样丑恶。遏制这种犯罪,不仅需要社会正视和关注男孩的性权利,还需要弥补刑法的空白或调整滞后的立法,构建一个没有性别差异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这种行为中,如果刑法缺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就太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