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率,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性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及有关部门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个别分支机构承办。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应当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比赛,可以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的课余训练水平,促进学校体育的发展。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委、团中央共同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运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俱乐部每年可以举办一至两次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项单项比赛。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已列入运动会的项目不安排单项比赛。第二章竞赛和比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体育俱乐部设立的体育项目,应当按照基础强、普及广、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个体育俱乐部设立的体育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规定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以选择1-2大众化的大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规定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以选择1-2大众化的大众体育项目,比如乒乓球,武术等。第九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计划,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正式列入竞赛规程。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申请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者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主办城市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

2.主办城市和学校必须有良好的符合比赛技术要求和其他条件的体育场馆和设施;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证运动会的顺利进行;

4.主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保完成运动会的筹备、召开和总结工作。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届运动会前向主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书面回复;

2.承担工作的意向书;

3.预算和资金保障。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个人俱乐部应当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交年度竞赛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方名称;

2.竞赛的名称;

3.比赛日期和地点;

4.团队数量;

5.竞赛规则;

6.财务状况。第十三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高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向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个人分会审核后,于赛前一年11结束前书面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批准后方可举办。

申请举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当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第三章竞赛组织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制定竞赛规则,报主办单位审批。第十五条竞赛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比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条件、竞赛方式、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定、裁判员和经费条件。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承办单位提交组委会成立方案,经承办单位批准后,组委会正式成立。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和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宜,确保比赛公平、有序、顺利进行。所有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方提交书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