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案例分析:学生在学校租赁场地被车撞死的案例
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小学将校址出租给运输公司,属于占用校址,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学校场地是学生进行游戏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必须确保该场所的安全。学校领导租用学校的一块场地作为停车场是不对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校舍、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和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小学校长擅自租用学校场地,阻碍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造成了学生被车撞死的事故。校长应该负责。虽然校长主观上有过失,但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次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校长来说是完全没有预料到的,他应该承担工作上的过错责任,应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学校应对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司机及其所在单位与小学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明了“注意安全”的要求。根据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校园内倒车时,驾驶人应安排专人在车后引导,同时也应注意观察。但司机认为车后无人,导致误杀学生王的结果。司机应该对此负全责。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司机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肇事者单位应当对死者家属进行一定的赔偿。
因为学校和运输公司对事故都有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故应判令学校和运输公司赔偿王的死亡。